遠華案司法程序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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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北京國務院總理朱熔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人大會議期間,在被問到引渡廈門特大走私案主嫌賴昌星時表示,賴昌星有很多錢打官司,但中國有一千六百億美元外匯。朱熔基此一說法,被認為是北京將不惜動用經濟等手段,把賴昌星引渡回中國大陸受審。据悉,朱在提到廈門特大走私案的查處時,還曾指示要將該案辦成「鐵案」,即要經得起歷史的查驗。

但是,朱熔基話音未落,中國大陸法律界已開始有人對「四二零」專案組的辦案方式和法律程序提出質疑。北京司法部曾在遠華案開審前,在廈門召集當地的律師開會,規定不准做無罪辯護,更不准提程序問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亞洲周刊,「四二零」專案組采用公檢法合署辦公的做法,本身就很不正常,「在党的一元化領導下,法院組在刑期上如擺不平的,都會由專案組開會平衡」,因此,事實上是由專案組,而不是由法官按照案情決定人犯的刑期。

据亞洲周刊報道,知情官員透露,此次走私案一百多人犯的處理,「由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到判決書,全部都出自『四二零』專案組」,若干一審的判決更出自二審法官,因此,多位律師向亞洲周刊表示一審已知二審結果,所以只是到現場做做樣子而已。

有關當局似乎也覺得這种做法太露骨,所以在第一批人犯的二審判決前一天,由中共廈門市委宣傳部開了一個律師「吹風會」,除了向律師宣講一些「紀律」外,還宣布了「可以接受媒体采訪的」人和律師名單、「可能接受采訪的人和律師」,以及「不准接受采訪的人和律師」,「連講甚么話都已經定好了」,比如,現任廈門市人大副主任、曾任亞太律師協會副會長的張斌生,即是被允許可以接受媒体采訪的對象之一。他認為「這次審判是合乎法律程序的」,但廈門市不少律師卻對此不以為然。

宣傳部門給律師吹風

二月二十四日,即第一批七位死刑犯被處決的第二天,官方的《廈門日報》發表「本報評論員」文章,引用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的話,指出這次對廈門特大走私案的斗爭「既是一場重大的經濟斗爭,也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文章稱在該案的「偵查、公訴、一審、二審的全過程,司法机關嚴格依法辦案,遵守法律程序」。

配額平衡成量刑根据?

但是,該文刊出后,卻引起廈門老百姓議論紛紛。一位律師認為當局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他指出,此次案件偵訊和審理的程序合法性問題,瑕疵非常明顯,判決和量刑更是問題很大,律師的辯護絕大部分都不被「法庭」接納。据悉,「四二零」專案組在此次案犯的量刑上,被指采用了以「配額平衡」為根据、以「長官意志」為准繩的做法,比如所有的單位走私都判刑十三年,兄弟兩個同時犯案的(賴家兄弟除外)死一個,比如接培勇、接培功兄弟,以及王金挺、王可象兄弟,「必須死一個,不管錢多錢少」。

消息人士表示,已被處決的接培功,据稱是替其兄、廈門海關原副關長接培勇進了鬼門關,因為接培勇「受賄」七湊八湊起來的數額還不夠大,僅被判了二十年徒刑,家人在綜合考慮之下,決定不上訴。接培勇現于同安監獄中服刑,接受二級嚴管。

但親屬卻為接培功鳴冤,稱他實際得利只有十一万元。其他一些人犯家屬的冤枉聲也此起彼伏,一些人犯的判決書內容更被指「破綻百出」,當局有「草菅人命」、「殺人滅口」之嫌。首批被處決的七名人犯之一、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船管科原科長吳宇波,被指收受逾人民幣八百万元(折合逾一百万美元)」。對此,為吳辯護的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眾和蕭艷芬認為,在有關人犯尚在逃、有關事實尚未查清之前,就匆匆執行吳的死刑,「太過于草率」。吳的父母也疾呼「我儿吳宇波被判死刑,絕對是冤案」。

吳宇波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被「四二零」專案組「雙規」(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后,一直到處決前,均未能允許家屬見其一面。吳父說:「二十三日早上八點鐘,接到他的單位打電話來通知,到廈門中院門口集合,開始還以為是開公判大會,總算可以在他死前見一面,但到了中院門口,一看傻了,是叫我們去領骨灰。」

當局的這种做法引起眾怒,被處決人犯的家屬在門口破口大罵,質疑當局一定是有甚么隱情,才不敢讓人犯在處決前与親屬見最后一面,「連那張所謂的遺囑的簽字都是偽造的」。家屬都相信,他們的親人在生前一定是受了刑訊逼供等酷刑,所以才不敢讓其与親屬見面。

人犯遭受酷刑之說并非空穴來風,据專案組內知情人士透露,為防止重刑犯逃跑,專案組的看管人員會給人犯的四肢綁上夾板,「外面穿上衣服褲子,手上的手銬還假裝用一件衣服蓋起來,挺文明的,看到的只是雙腳上的腳鐐」。但由于人犯四肢都上了夾板,無法彎曲,因此,只能用雙腳在地上碎步移動。為防止人犯呼喊,必要時,當局還用透明的膠布把他們的嘴巴黏上,甚至外加一個口罩。事實上,所有的人犯被「雙規」時,已經被認定是有問題的,甚至是有罪的。

吳宇波的父母指對吳的控罪与事實不符。被指「索取、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人民幣八百七十四万七千元」的吳宇波,其父母稱他實際只收受遠華的賄款七万元和華航公司的二十万元,其余的八百四十七万則是屬參与其所在的廈門海關東渡辦事處單位受賄。

吳宇波的律師也認為,吳在判決書中被認定收受省市中燃公司的八百四十七万余元,「現有証据不能排除此款系單位受賄的可能性」,因為吳的頂頭上司、原東渡辦事處主任周振庭在逃,吳供述他是受周的指使,所有款項都交給了周振庭用于小金庫。

小金庫「進貢」海關總署

東辦小金庫与北京海關總署似乎也有關聯。對吳宇波的判決書中說:「東辦出具的証明材料証實,東辦小金庫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共上繳海關總署的具体數額,期間未收到周振庭交來的任何款項。」但是,海關總署未收到周振庭交上的任何款項,并不表示吳宇波沒有把那數百万交給周。吳的律師說:「周振庭在逃,他為甚么逃跑?這本身就是問題。」

律師并指判決書在不找周振庭調查的情況下,卻假設屬事后處分贓款的行為,認定吳拒不交代贓款去向,這种說法「于理不通,于法難容」。律師也不同意判決書不查獲周振庭,即認定吳「認罪態度惡劣」,指出這种說法有違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按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只是証据的一种,須經查証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据,不存在要認定認罪態度是否惡劣問題。

吳的律師表示,吳宇波是寫有「悔過書」的,一審開庭時查明,在偵查机關對吳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吳已經交代了收受廈門華航公司二十万元的賄款問題,因此,應屬自首,判決書中認定吳「不能認定為自首」是不能成立的。吳宇波是在九九年九月三日「被廈門海關領導」親自送到「四二零」專案組投案的;九月六日向專案組「主動、如實供述」問題;直至九月十七日,才開始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九月二十八日被正式逮捕。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說,從法律的觀點看,「四二零」專案組不能算是司法机關,只是中共党組織的內部審查形式,因此,被「四二零」「雙規」期間,不能算是司法偵查,而只能算是向(党)組織交心、交代問題,這期間的所有口供只能算是「自己交代問題」,應算自首,所以,這期間所作的口供筆錄不能作為呈堂証供,更不能被用作法律文件。他更認為,中共現在廣泛運用的「雙規」和「雙指」(在指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做法,從法律意義上講,是違憲的,「如此一來置有關的法律于何地」?

「四二零」專案組儼然一個司法机關,而且事實上更凌駕于司法部門之上。廈門走私案法庭「公開審理」期間,庭上唯一可以見到的北京官方中央電視台的記者,胸前那個淺綠色的工作証,背后蓋的章不是法院的,或某一司法部門的,而是「中央四二零專案組」的印章。

司法界人士認為,走私和腐敗是特權的產物,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的發展,中國老百姓深惡痛絕。但是,如果也用專案組這种特權的形式來反走私、反腐敗,那可能事与愿違,形成一种「人治」的惡性循環,表面上看是重典反貪污,但實際上嚴重損害了法制的基礎,摧毀了老百姓近二十年來逐步建立的對法制的信心。

以特權反特權惡性循環

盡管當局振振有詞表示「每一項工作都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与當年以「鐵証如山」的「証据」,將北京的國家元首劉少奇定為「叛徒內奸工賊」一樣,并獲得舉國上下的一致擁護,但十几年后卻被中共自己認為是冤案。因此,繼續用專案組的形式,集公檢法于一身,為所欲為,沒有任何制約,是否能將廈門特大走私案的有關人犯辦成朱熔基所說的「鐵案」?一百多個人犯有沒有判錯了或判重了的冤案?恐怕「四二零」專案組里沒有一個人敢向歷史保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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