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失戀女索賠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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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男友結婚了,新娘不是我……”張小姐就遇到了這樣一件事儿,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男友索要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賠償。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行了一審判決,因于法無据,張小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据北京晚報報道,這樣的案件在北京還是首例。張小姐今年28歲,是某公司的業務主管。張小姐起訴稱,1997年3月,經人介紹,她認識了范某,一年之后,他們确立了戀愛關系,一直到去年的4月,他們之間的關系都發展得很順利,并開始計划起結婚的事情。

在這段時間內,張小姐稱他們還曾過了一段同居生活。“但是2000年4月20日開始,范突然失蹤了!后來,我才知道,原來在2000年的1月3日,范就已經和另一個女人結婚了!”得知這個情況后,張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我們的戀愛時間很長了,為了范,我做了兩次人工流產,但是他卻向我隱瞞了与別的女人戀愛和結婚的事實,使我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傷害。所以,我要求范賠償我精神損失兩万元!”除此,張還以在戀愛過程中的開銷几乎都由自己負擔為由,要求男方賠償其經濟損失1万元。

范則另有一种說法。他說,1997年3月之后他与張确實有戀愛的經歷,但是在1998年3月之后,他就開始主動疏遠和回避張了,并于1999年9月打電話正式通知張要与她斷絕來往。

范某承認,与另一個女人結婚的事情确實沒有和張說,其原因是當時范正在工作調動期間,怕張知道后与他吵鬧。對于張所說的兩次流產,范為自己解釋說:“雖然我們确實發生過性行為,但是1998年3月戀愛關系結束后就從未發生過,因此對張在1999年做人工流產的事情,我不能承認。”“我在結婚之前已經明确告知与張斷絕往來,她在精神上受到傷害的責任不應由我承擔,而我們在戀愛期間的所有花費也不只是由張一人支付。”范表示不能接受張的訴訟要求。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張、范是在自主的情況下确立戀愛關系的,在交往過程中,雙方各自自愿支出相應的費用,亦在情理之中。法院判決,范提出与張斷絕戀愛關系時,張應予理解;因范与他人結婚,張要求范賠償精神以及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据,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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