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血鉗遺腹18年 醫院:我們愿負責,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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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一位產婦住院剖腹產出一男孩,不想腹中竟被遺下一把止血鉗,這止血鉗一呆就是18年。病婦憤而起訴索賠。2000年12月29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特殊的案件作出判決;2001年2月2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上訴。

A、“怪病” 纏身18年……

法制日報報道,1982年1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的劉云芳,因待產住進原椒江市人民醫院(現台州市椒江人民醫院)婦產科。1月6日下午,劉云芳被送進手術室施行剖腹產手術產一男嬰,由于出現大出血,醫生經家屬同意對其實施子宮次切術。

自手術后,劉云芳的身体一直不舒服,上下樓梯要扶著走,或者倒著走,經常摔倒,一摔肚子就痛得厲害。其間,她多次到醫院檢查,也查不出毛病,還以為自己得了婦科病。1999年12月14日,劉云芳摔倒后肚子疼得受不了,到台州市中醫院骨傷科看病。醫生讓她做CT檢查,發現肚子里有异物,便建議她去拍X片,發現异物竟然是一把手術用的止血鉗。

劉云芳做夢也沒想到,自己得“病”18年,竟是一把止血鉗在作祟。自1982年那次手術之后,她再未動過其它手術,止血鉗只能是那次留下的。

為慎重起見,她和丈夫前往百里外的台州醫院再作診斷。當夫妻倆望著清晰地映在X片中的那把止血鉗,愕然了。

1999年12月27日,台州市椒江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了劉云芳要求對止血鉗遺腹事件的醫療技術鑒定申請,鑒定結論為三級乙等醫療責任事故。2000年1月3日,劉云芳被台州醫院以“盆腔內止血鉗遺留”收住入院。1月19日,台州醫院的醫生從劉云芳的肚子里取出了一把長達14厘米、寬6.5厘米的止血鉗。這把止血鉗已高度腐爛,斷成兩段,外面包著厚厚的一層脂肪。看到這把止血鉗,劉云芳的母親不禁失聲痛哭:18年啊,我女儿受了多少苦……

B、醫院方: 我們愿承擔責任,但賠償數額……

劉云芳的止血鉗遺留腹中系醫療事故被确認后,椒江區人民醫院院長梁勇對媒体表示:這把止血鉗造成劉云芳18年的痛苦,這一責任醫院必須承擔。

据了解,事情發生后,醫院曾表示愿意賠償7.5万元,但劉云芳說這些錢不夠賠償她這18年來所受的痛苦,她提出的賠償數額是100万元。對此,梁勇說:“當然,7.5万元确實不夠,70万元也不夠,18年的青春、18年的生活,就是700万元也不能補償她的痛苦,但賠償應該有參照、有依据地進行處理。”

因為就賠償一事協商解決不成,去年4月4日,劉云芳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決椒江區人民醫院向她書面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她經濟損失762905元、精神損失519999元,共計1282904元。

起訴書稱,由于被告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使她遭受莫名的痛苦。手術后她逐漸喪失工作能力,長期休假,后來又离了職;她每年還要花不少于500元的醫療費。在精神上,這18年的痛苦是正常人難以想象的。

C、怎么賠: 原、被告法庭上各抒己見……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此案。由于損害的事實基本明确,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損害事實与損害后果之間是一因一果關系,還是多因一果關系(劉云芳還被檢查出患有膽囊結石、左輸尿管下段結石、糖尿病、輕度腎積水等疾病);18年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确定。

原告認為,劉云芳自1982年出院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被告則認為,劉云芳第一次失去工作,是因為企業被兼并,第二次失去工作,是因為她自愿領取一次性土地征用費。由此可見,劉云芳并非因“痛”無法工作,而是無工可做。

原告認為,止血鉗遺留腹中,給劉云芳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止血鉗被取出后,雖然其它疾病尚存,但痛苦已得到极大的緩解,因此止血鉗的遺留是18年痛苦的主要原因;被告認為,劉云芳的各种症狀除了腹腔內遺留止血鉗外,還与其患有与止血鉗遺留無關的各种疾病有關,如膽囊結石病發作時可引起上腹部劇烈疼痛。止血鉗遺留造成的痛苦在劉云芳身上僅處于次要地位。

被告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明确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補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証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据為憑。”劉云芳說她花了不少醫藥費,可她不僅拿不出一張發票,甚至連一本病歷都沒有;原告認為,劉云芳怎么會想到自己肚子里多了把止血鉗?又怎么會想到18年后向這家醫院索賠?她沒有公費醫療,無處可報銷,主觀上不可能將票据和病歷保存。

雙方最激烈的爭論焦點還是在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上。

被告認為,原告向被告提出519999元的巨額精神賠償費,于法無据,不應全部支付。在考慮對劉云芳适用精神損害賠償時要考慮應剔除子宮切除和其它病症給劉云芳帶來的精神傷害因素;劉云芳精神上真正受到止血鉗遺留腹中這一直接刺激源的影響并不長。

D、一審判決:原、被告反應迥然……

由于此案案情复雜,法院經過三次開庭審理,并在原、被告分別提供証据的基礎上,又依職權自行調查、搜集証据予以庭審質証。法院認為,遺留在原告腹中的止血鉗對其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影響,但未因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酌情賠償誤工費及其多年來的利息;原告的18年醫療費、交通費雖然沒有提供病歷及相關發票,但對其合情合理的醫療支出應予以适當賠償;原告止血鉗取出術后的營養費可予以賠償;同時18年來的精神痛苦要考慮社會普遍生活水准等因素給予撫慰与補償。法院對原告要求2000年至2001年減少的收入、營養費、交通費、續治費、養老保險費及過高的精神賠償費、提高訴訟標的的律師費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椒江區人民醫院賠償給原告劉云芳醫療費18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止血鉗取出術費用)、誤工費及其利息、營養費、交通費、律師代理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28409.5元。訴訟費16430元,由原告負擔14730元,被告負擔1700元。

當庭宣判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椒江區醫院院長梁勇認為一審判決比較客觀、公正,表示服判;原告劉云芳則認為這13万元遠遠抵償不了18年的痛苦,表示要向省高院上訴。

2001年2月2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劉云芳的上訴。

《獨角獸》的話: 相聲大師侯寶林段子里說的故事如今真實地發生在劉云芳身上,那把止血鉗居然在她肚子里呆了18年之久,并生生地斷成兩截……這一切的确触目惊心,令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法律卻是無情的,它重的是事實和証据。劉云芳的事,至少給人們帶來兩點啟示:一個人,不管他從事什么職業,不管他在崗位上起的作用多大多小,都要講一個責任心。涉及到人命關天的醫務工作者,更是責任重于泰山;作為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要養成保存病歷、証明、票据等有關資料的習慣,這樣就不至于像劉云芳那樣措手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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