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楚: 民憤不能突破成文法

西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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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 鄧寶駒一案涉嫌侵吞信用社資金兩個多億,依照刑法規定應定職務侵佔罪,最高法定刑爲15年有期徒刑(見《南方周末》今年3月24日的報道)。但是林 先生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一文認爲,”處15年徒刑實不足以平民憤,實質正義無法實現,法律懲罰罪惡、伸張正義的功能也顯示不出來”(載《南方周末》4月14日)。筆者對此不敢苟同,願意與林先生商榷。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適用刑罰的刑種和刑度,法官量刑必須按照法定刑限定的刑種和刑度進行定罪量刑。只要確定了某種犯罪行爲的罪名,就要適用相對的法定刑。這種呆板的做法無疑有形式主義之嫌,但是形式主義到底保護的是誰的利益呢?

  請允許筆者先舉一個例子。有一個少年在他14歲的生日的前一天殺了人,而且手法極爲殘酷。刑法規定14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該少年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按照林先生的邏輯,這真是糟糕的形式主義的做法。因爲這樣惡性的案件,民憤不可謂不大。而且此少年差一天就滿刑事責任年齡了,這究竟在”實質”上和14周歲有什麽區別呢?結論恐怕只有一個,即不繩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像筆者這樣的形式主義者恐怕要堅信法律是剛性的,14歲負刑事責任,差一天也不行。從表面上看,差一天只是量上的微小的區別,但正是法律的確認使其成爲質的區別。看似不公平,但其實這才是保護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正是法律對於期限、年齡、幅度等進行嚴格的限定,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才會被限定在一定的尺度之中。否則差一天可以突破,那麽差兩天可不可以突破,差三天可不可以突破?只要不確定的因素能夠在成文法的防線上打開一個小缺口,那麽它的慣性就會在其他的地方打開更多的缺口,而我們所能見到的恐怕只能是千瘡百孔的”法”了。

  成文法的真諦是什麽?就是用其規範性來給予人們一個穩定的預期,使人們能夠預知自己的行爲的法律後果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憤作爲一種量刑上予以考慮的情節是必要的,但是適用的前提是不能突破成文法的規定。以爲民憤是可以淩駕於成文法上的想法,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人們無法預期自己的行爲能夠導致什麽樣的法律後果,因爲民憤的有無和多少都是行爲人所無法預知的。

  當前中國實現法治社會最大的障礙是什麽?是無法可依嗎?是法律制定得不好嗎?都不是。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可謂兢兢業業,立法的功績有目共睹。但是爲什麽人們還是抱怨法制不健全呢?並非在立法上不健全,而是人們感到這些頻繁出臺的法律沒有被徹底地執行。在這樣一個時代,奢談所謂的實質正義,主張用不確定的因素來干擾執法,對於中國法治的發展,不僅無益,而且有害。

  由於立法者不可能絕對地先知先覺,所以法律規範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逐漸地顯示出其滯後性,甚至在某些方面會顯失公平。這和追求公平、正義的法的理念確實相悖。但是究竟是用立法來彌補它,還是用執法來突破它?

  鄧寶駒一案暴露的問題體現了立法者思路的陳舊和對於不同所有制權利的歧視。即重視國家財産權的保護,輕視公民財産權的保護。我們還可以在別的法律中發現相似的痕迹,比如《民法通則》規定,”國家財産神聖不可侵犯”,而”公民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同是財産權利,只是分屬不同主體,法律上的界定竟有如此區別。這種區別的消除不能通過執法來突破,而只能對立法進行修改。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發展,立法者必將正視個人權利的保護,從而在立法中加以體現。在鄧寶駒一案中所體現的顯失公平,恰恰是推動立法者修正立法的必要成本和代價。因爲就”形式主義者”看來,即使一部法律有些糟糕,但是嚴格的執法也要比有法不依好得多。而對於無權又無勢的子民來說,恰恰是嚴格的執法,恰恰是嚴格的”形式正義”的手段,才能真正爲他們伸張”實質正義”。

──原載《問題與主義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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