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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婦女公開哺乳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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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積以上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轉運站、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必須設置哺乳室。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表示,草案規定 5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家機關都要設置哺乳室,就是希望能造成示範效果,使更多場所都能設置哺乳室;至於立委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遊樂場所也應設置,政府會斟酌需要公告。

草案也明定罰則,若上述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而未設置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明定,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時,任何人不得以該公共場所已有哺乳室,要求婦女前往特定處所哺乳,若有人違反,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而前項行為人若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該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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