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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再條例台立院三讀 4000農漁村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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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分10年編列新台幣1500億元,後續再編列500億元,共計20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執行農村再生計畫,預計可照顧4000個農漁村與60萬戶農漁民。

根據三讀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農委會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設置農村再生基金,分10 年編列1500億元,作為農村再生用途。

國民黨立委翁重鈞昨天對此表示不滿,經過1天的協調,翁重鈞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農村再生基金10年編列完畢1500億元後,農委會需再編列500億元基金,農村再生基金總計達2000億元,也獲通過。

在基金用途部分,法條中明訂應用於農村再生計畫的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農村活化再生的政策方針、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的維護或修繕、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宣傳等。

農村再生基金還可用於辦理農村調查分析、農村生產條件與生活機能改善、推動休閒農業與農村旅遊、辦理農村社區規劃、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與宣導。

條文中也採納民進黨團意見,規定優先補助選用綠建築與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以及依法應保護、禁建或限建宅院遷居的農村社區者。同時也通過民進黨團要求,規定農委會應訂定年度「培根計畫」,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

農村再生條例中也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可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擬訂計畫前應舉辦公聽會,並經該區1/2以上成年居民要求,應辦理聽證,相關公聽會程序規定,由農委會定之。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管理,相關使用、監督方式、審核程序,由農委會會商中央地政、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窳陋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滿3個月無人異議者,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維護或修繕。

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預計可照顧4000個農漁村、60 萬戶農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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