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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被捕駐美外交官劉姍姍放棄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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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鐘辰芳華盛頓報導) 因涉及虐待外籍僱傭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的台灣駐美外交官劉姍姍,星期三在一個聯邦法庭中放棄交保權利,法官裁定繼續將她羈押。這個案子因涉及美台之間對外交豁免權的不同認定,引發台美外交爭議。

劉姍姍放棄交保續押聯邦監獄

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上星期四(11月10日)被聯邦調查局人員以涉及“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美國聯邦檢察官密蘇裡西區地方法庭星期三就劉姍姍的羈押程序舉行聽證。

該法庭發言人雷福德(Don Ledford)對美國之音表示,劉姍姍出庭時並沒有穿著囚裝,也沒有上手銬,在今天的程序中她放棄羈押抗辯權利,因此她仍然被羈押在聯邦監獄中,不過她可以保留這個權利另外擇日再提出。

大陪審團30天內決定是否起訴

此外,雷福德還針對接下來的法律程序表示,未來30天內將由一個聯邦大陪審團,審議檢察官對指控劉姍姍罪名所提出的證據,再決定是否據此起訴她。

雷福德說,劉姍姍的律師並未在聽證會中提到關於外交豁免權的事情。

台抗議要美放人

劉姍姍案發生後,引發美台之間的外交爭議,台灣外交部認為依據美台豁免協定,劉姍姍享有外交豁免權,美方不應逮捕劉姍姍,因此向美國政府提出抗議,堅持美國立即無條件放人。

不過美國政府持不同認定,國務院發言人唐納在星期一的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劉姍姍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享有豁免權。

美國務院:只有涉及公務才有豁免權

他說:“我的理解是,台灣在美國的代表人員擁有的特權和豁免權是根據1980年10月簽署的『美台特權、免稅和豁免協定』。在那個協定之下,她(劉姍姍)的確享有等同於領事官員的地位,意思是說,她只有在從事授權範圍內的職務時才擁有豁免權利。”

由於劉姍姍案涉及美台之間,對台灣外交人員在美國擁有的外交豁免權的認定,台灣外交部特別成立專案小組趕赴堪薩斯,配合台灣政府在當地和華盛頓聘請的專業律師共同處理。

台外交部:以法律策略使劉獲釋

對於律師沒有在星期三的羈押庭要求將劉姍姍交保,台灣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說,這是法律策略的運用,希望能夠尋求對各方最佳方案,讓劉姍姍儘快獲釋。

聯邦檢察官:劉對女傭苛刻違反合約

美國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在11月10號發佈的新聞稿中說,64歲的劉姍姍和1名菲律賓女傭簽訂僱傭合約,同意支付每月1240美元薪資,但是實際上每個月只付400到500元,並且要求女傭每週工作6天,每天16到18小時。

新聞稿說,依據合約,該名女傭每天工作時數不應超過8小時,每週不應超過40小時。

不過台灣外交部說,女傭在一封給劉姍姍的信函中,表明自願從每月薪資中扣除790元,作為住宿、伙食、醫療和保險費用。

劉姍姍被控罪名,最重可判5年刑期,另加25萬美元罰金。

(責任編輯:劉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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