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諮處講座 介紹租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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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23日訊】芝加哥住宅租務市場一向相當活躍,自從經濟滑坡,導致房價下跌以來更見熾熱。有很多在一兩年前尚合資格申請房貸的人,現都轉買為租;有些人聽到法拍屋的新聞便怕怕,不想成為業主。有幸成為業主,把房子或公寓出租而當上房東;樂意成為租客的,卻不一定熟知租務法例與租客權益,都有可能捲入法律訴訟。

華人諮詢服務處房屋理財教育部有鑒於此,特於11月21日舉辦「房東及租客訓練」,讓房東與租客明白彼此的責任。

華諮處房理部邀請了律師改善房屋委員會(Lawyers‘ Committee for Better Housing,簡稱LCBH)律師奧岡桑亞(Victoria Ogunsanya)擔任講員,由陳麗君從旁翻譯。奧岡桑亞首先談及律師改善房屋委員會的使命,是向租客提供有關租客權益的訓練,並透過保存可負擔房屋以協助他們,而可負擔房屋保存計劃的使命,則是協助租客改善其居住單位的狀況。

奧岡桑亞其後談到住宅房東及租客法令、房東責任、必需服務、租客權利、租客責任、關在屋外、放棄寓所、迫遷、維修、報復、按金、口頭與書面租約、逾期附加費、暖氣及其他問題等,並回答出席者多次提問。

奧岡桑亞解釋,租約是保障租客的重要文件,只要租客不違反其中的條款,在訂明的租住期內便毋須擔心臨時加租及遭迫遷。她指出,芝市有一套明確的住宅房東及租客法令(簡稱RLTO)管制租客的權利及房東的責任,比方是租住單位有問題,房東沒有理會,租客有權向房東發出「14天通知書」,要求房東在14天內改善,不然租客有權終止租約或從租金中扣除不超過租金50%的金錢於實際改善工程上。

奧岡桑亞表示,如果租住單位出現嚴重問題如沒有暖氣、煮食用煤氣、水或電,租客有權向房東發出「72小時通知書」,要求房東在72小時內改善,不然租客有權終止租約。

奧岡桑亞指出,芝市要求房東向出租單位提供的暖氣溫度日間不低於華氏68度,晚間66度,如果溫度不夠,租客除有權向房東投訴外,還可以致電311備案,以防房東報復以致對簿公堂時有據可依。她說律師改善房屋委員會對受房東不公平或無理對待的租客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儘量協助他們討回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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