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领年终 台劳委会吁检视聘雇契约

人气: 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3日电)据一家人力银行调查,今年有近14%企业不发年终奖金;要发年终奖金企业中,有近20%年终奖金不到1个月。究竟年终奖金如何定义?劳委会提醒,劳工应依聘雇契约内容确保权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今天表示,“年终奖金”实际上有2种不同定义。

例如,劳雇双方协定的聘雇契约内容有规定,每年保障14个月月薪,其中2个月薪资在年底发放,这种情形下所领的“年终奖金”,就在劳基法保障的“薪资”范围。

劳动基准法第29条也有关于奖金或红利规定,“事业单位在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

另外一种“年终奖金”,既不是上述“保障薪资”范围、也非劳基法第29条“公司获利盈余分配”,而是依劳工年度考绩或绩效表现决定的“绩效奖金”。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说明,“年终绩效奖金”多属非法定“习俗”,恩惠给与性质浓厚,在法律上无强制规定,也非劳基法保障范围,有可能随景气荣枯而有增减。

劳委会提醒,劳工对于“年终奖金”的发放,应视聘雇契约或公司管理规定来认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