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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年齡限制 台財政部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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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30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未來一年將著手修改所得稅法中的受扶養者須為「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違憲之處,務必使所得稅法的條文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4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目中的受扶養者須為「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違憲。

解釋文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的受扶養者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大法官認為此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這類弱勢者生存上的維持。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財政部對於大法官認定所得稅法違憲部份,虛心接受,未來一年將著手修法改善。

至於修法後,是否有稅損產生?張盛和指出,因所得稅法有違憲之處,因屬違憲,所以若有短徵之處,不會視為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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