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自由量裁」與「遣返令」

文/奧達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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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19日訊】(紐約訊)我們有個客戶,一位中年女性,因為她當初是非法入境,早在10年前就收到遣返令。但是她並沒有在收到遣返令後回國,而是繼續滯留在美國。後來,也就是在8年前,她有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有嚴重的殘疾,這位女士因為要照顧她的孩子就再也沒有回母國的打算。再說,如果她回國,不僅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她的孩子也不能得到相應的治療。

儘管10年前她就收到了遣返令,我們律師事務所為她做了重開案。可惜的是我們的重新開案動議被否決了。另外,在之前她所聘用的律師也從來沒有為她提出過重開案的任何動議。  

在紐約,我們聯繫到了移民服務的首席律師,並提出了「檢控自由量裁」的要求。我們強調:這位客戶已經在美國生活了很多年,一直努力工作,她是她8歲孩子的唯一支柱。如果離開了母親,孩子也不能生存下去。在她的母國,這個8歲的孩子是根本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療。而且,我們提交了醫院的所有報告作為證據。為此,我們請求重新開案進行「自由量裁」。

在檢查了我們提交的所有材料後,這個客戶的案子最後被打開了。現在,因為我們的客戶已經在美國居住了超過10年,而且她的孩子有嚴重的疾病,我們可以為她提交「免遞解申請」(俗稱「十年綠卡」),從而使她可以在美國永久居留。  

在特殊情況下,移民執法部門出於人道的原因,不再對某人強制執行遞解。而且移民服務的首席律師可以「自由量裁」併和我們一起提出重開案申請。

「自由量裁」不僅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發生,在其他情況下,比如被拘押中、假釋或遞解程序中,或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比如按照法律某人應該被拘押,那麼按照自由量裁的法理,此人可能也會免於被拘留。  

移民局的資源有限,要遞解所有的應該遞解的人是不容易的。當然首先移民局的首要目標是驅逐那些對國家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人。

當某個人面臨被遞解的命運時,如果能向移民局說明遞解或拘留並不能幫助移民局達成其核心目標,而且遞解會給其美籍親屬造成極大傷害,這樣便會為爭取達成「檢控自由量裁」,並為最終取消遞解創造了有利條件。

當然要撤銷遞解很難做到。但是即便是收到「延遲執行令」,也是不錯的結果。因為憑藉「延遲執行令」,申請人可以申請工卡,並留在美國合法工作。這總比甚麼都沒有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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