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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与国籍 铨叙部认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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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7日电)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陈碧玉任职最高法院法官期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遭质疑。铨叙部去年曾释疑,公务人员虽不得有外国籍,但取得外国居留权与取得外国籍,情形有所不同。

陈碧玉获总统府提名为大法官人选后,遭媒体踢爆曾有双重国籍。陈今天召开记者会,坦承曾有双重国籍,但她澄清,在任职公务员期间,并没有双重国籍的问题。至于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陈碧玉也解释是为方便照顾孙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目前也已放弃。

法界人士指出,去年曾有机关就“公务人员可否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疑问函询铨叙部,铨叙部当时函覆即认为,公务人员虽不可具有外国国籍,但取得外国居留权并没有问题。

铨叙部当时函覆内容指出,国籍法与公务人员任用法中都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若具有外国国籍者获邀担任公职,应在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

法界人士表示,铨叙部再举内政部民国89年函释,认为取得外国国籍者,应是经外国政府核准归化,或取得该国国籍,且取得外国国籍者,一般也指同时取得该国居留权。至于“取得外国居留权”,指的是只有长期居住该国的权利,通常不具该国国籍,两者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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