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新雇用法實施 各界反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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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炎新西蘭奧克蘭編譯報導)上週五,新西蘭政府宣佈最新的雇用法正式生效。新法規包括對所有新員工採用90天試用期等一系列的修改,導致權力的平衡從雇員傾向至雇主。對此,新西蘭社會各界有不同的反應。

新雇用法在去年曾受到工會的激烈抗議,但現在依然按時生效,因此有人認為這是政府在為大選做準備。據悉,工會正醞釀新的運動,希望迫使老闆們放棄使用新法律。

政府表示,雇用條律的更改將增加就業機會,因為在新員工試用期間,老闆可能利用機會再雇用更多新員工。這項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以前僅限於擁有20名員工以下的中小企業雇主。稍後,勞工部長Kate Wilkinson建議將這個規定擴大到有50名員工的公司,更隨後政府定下將此規定實行於所有的企業。

工會對此提出激烈抗議,稱這是對自然正義的侮辱。因為雇員們將面臨即時解雇,而得不到補救措施(除非理由是歧視或騷擾)。這意味著人們可能在沒有司法追索權的情況下被解雇。據瞭解,幾個工會已成功地與維多利亞大學、梅西大學及恒天然公司等多位雇主商議,希望在續簽的集體合同中刪除新的試用期內容。

工會理事會主席Helen Kelly表示這些改變將減弱雇員的權利。他說:“這是政府為了促進商業首先要做的事。但是國家黨政府現在喪失了所有的平衡,現在的政策顯然是反員工的。”他還說:“工會理事會並不反對試用期,我們也不反對公正的解雇。但是政府不應當取消雇員對不公平解雇進行上訴的權力。”

工會指出一項勞工部的針對小型企業的員工試用期的研究,發現以該條文受雇的22%的員工在試用期失效前即被解雇。然而,政府則引用該報告中的另一段陳述,40%的雇主不會雇用,或者不太可能會雇用沒有經過試用期的雇員。該報告還注釋道,這“並不能明確指出,試用期創造了額外的工作機會”,並且海外試用期已經導致雇用和解雇數量的增加。

工會理事會(CTU)稱,90天試用期條律將會對毛利工人產生特別大的影響。理事會發言人Syd Keepa表示,這些改變將影響勞動力邊緣人,比如從事低薪工作、不固定工作和低技術含量工作的人士,而很多毛利工人在從事此類工作。他說:“毛利工人現在需要的是一個合理的雇用政策來為他們創造一些工作機會並提高收入,而不是象現在這種政策,使雇主能更容易將他們解雇。”

青年聯盟運動組織‘站起來’認為該立法阻止了為青年人創造可持續就業的機會。該組織發言人James Sleep表示,新條律將創造出一個不流動的勞動力市場。人們可能會由於職業安全的憂慮而不願意更換工作。他說:“政府向年輕人兜售90天試用期條律好像會激勵創造就業機會,然而我們國家當前的青年人失業率在經合組織裡是比例最高的國家之一。不僅是90天試用期條律,隨意裁員也已經在小企業中頻繁出現了。我們同樣也認為這將導致剛畢業的青年更不容易進入與他們所學專業相關的行業工作,因為到時候不一定會有工作機會提供給他們。”

工党議員 Darien Fenton稱,新法律的問題在於將最低工資工人的收入複雜化,他們現在只獲得了“可憐的”25分的工資漲幅。他說:“說到雇用法的不正當之處,就是這將給有困難的工人施加壓力,從而出售他們本來是受之無愧的年假。另外,他們也許因為擔心能否保住飯碗在生病時也要工作。所以這實際上是政府給新西蘭最低收入者拋出的另一個打擊。”他還表示,最低工資從每小時$12.75漲至$13實際上是零增長。服務與食品工人聯盟也對該工資增長提出批評,認為$13的最低工資根本無法維持生活。

ACC也對新雇用法的內容提出了質疑,其中一項就是該法規將經驗等級引入了ACC。據悉,ACC部長Nick Smith稱,有良好安全紀錄的企業能夠減少其ACC稅款,這樣能夠鼓勵企業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然而,工党ACC發言人Chris Hipkins認為,這項改變是對工人的另一個打擊。他說:“說到該法規能提高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還為時尚早,根據部長所引進的經驗系統,企業將會瞞報事故的發生,從而在經濟上受益。”

另一方面,也有民眾發表對新雇用法條文持支持態度的意見,認為先前的規定太過於偏向雇員。

雇主和製造商協會稱,這些改變將會激勵老闆雇用更多的員工,這些改變對減少工會干涉工作場所是有必要的。

該協會就業服務經理David Lowe稱,一些工會官員濫用職權,妨礙經營,包括在客戶們面前擋住大門口,訓斥主管。他說:“由於有一些工會官員的行為舉止非常糟糕,做出這些改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雇主們仍會受到合理性測試的約束。”他說:“個人申訴和假期條律仍然是雇主推遲雇用員工的兩個最大的理由,而政府也對這兩項條律作出了聲明。”

另一個旨在緩解企業壓力的改變也在當日生效,即公司稅率從原來的30%削減為28%。另外,福利金、養老金和學生津貼均獲得了3.75%的增加。

附:雇用法條文主要改變的內容:

* 90天試用期
90天新雇員試用期規定對所有公司企業都有效,意味著在使用期間被解雇的新員工不能進行個人申訴。

* 法定假期
員工能協商將一個公共假期轉到另一天。

* 工會進入工作場所
工會進入工作場所需要雇主的同意,而不能隱瞞或無理拒絕。

* 病假
老闆可以向請病假的員工要求一份醫生證明(他們可以預先做,但是需要有合理的原因懷疑是假病假。)

* 雇用和解雇
將解雇的測試從什麼是講道理的雇主“會”做的,改為什麼是講道理的雇主“能”做的。

* 年假
如果員工和雇主都同意,員工能把4周的假期換成現金。

* 解雇
就業管理局有權摒棄那些不能帶來益處的解雇案子,而將更多精力投入于能出成果的案子中,不搞“學究式的審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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