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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跟縱採訪遭罰 台司院開釋憲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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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蘋果日報攝影王煒博因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3千,王聲請解釋案,大法官16日召開辯論庭,對於「隱私」與「新聞自由」,司法院首次開放網路同時直播。

社維法89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法條是保障新聞自由,亦保障隱私,王煒博、社會秩序維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兩造代理人各持己見。

內政部代表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說,「跟追」不能無限上綱,大小通吃天羅地網一網打盡的方式無所節制,要根據客觀合理,是否對公共利益有影響來認定,不能濫用。要從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乎一般能接受。

但代表王煒博的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劉靜怡認為,民眾没有充分資訊,民主會流於形式。而記者是資訊的搜集者及傳遞者,當查證訊息時,不能預知採訪的對象或內容是否有報導值得及公益性。而新聞內容是否有公益性,也並非由特定內容、特定方式採訪才是新聞自由保障對象。

對於罰鍰3千,陳清秀補充,並非犯罪的懲罰,只是以「抽象危險犯」,警示當事人。內政部參事劉文士則說,3千元對業者言是「彈弓打酷斯拉」。

除兩造代表,司法院也邀請三位學者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說,法院見解與立法有差距,法院主張穩私保障。另外,他認為審查有三個重點,跟追者背後有没有受憲法保護基本人權;立法者為保護什麼權利限制「跟追」;法律要求跟追者交待正當理由是否合憲。

鑑定人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表示,要落實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最重要是搜集資訊的權利。採訪過程的權利關係複雜,很難透過法律規範何謂正當,何者為不正當。她說,媒體現場採訪是必要程序之一,她主張,89-2條要施行,應區分新聞記者與一般民眾。

她認為,記者行為報導侵犯個人隱私疑慮,是否有涉公共利益,應透過司法途徑、相關民事紛爭機制解決,而不是行政機關行政裁罰限制。

鑑定人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教授石世豪認為,不要過度誇大新聞自由正面或負面,這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挑出一個以致全體喪失。

辯論一直進行到傍晚,最後大法官陳新民要求內政部補充,民眾發現有人跟隨,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的勤務數據,及1890年美國首定隱私權的保障,200多年來,美國的「隱私權限」的變化,大法官希望李念祖教授能協助補充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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