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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单车遭撞 反光不足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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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8日电)现年84岁李姓老翁民国97年骑单车遭许姓男子超速撞成植物人。家属提告求偿600多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审酌老翁脚踏车后方未设反光装置,有40%过失,判决许应赔新台币223万余元。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李姓老翁于民国97年10月30日清晨5时许,在新北市土城区环河道路的河堤机车道骑乘脚踏车,后方的许姓男子骑乘机车,以时速70公里撞上老翁,人车倒地,虽及时送医急救,仍成植物人。

刑事部分,许姓男子遭法院以过失重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定谳。老翁家属不满许男违规超速又肇事,另提起民事诉讼向许男求偿医疗费、看护费及精神抚慰金600多万元。

许姓男子向法院主张,老翁未依规定在自行车道上骑乘自行车,且事发当时天还没亮,也没有路灯,老翁的脚踏车后轮也未设置反光设备,认为当时视线不良,老翁也有过失,老翁家属求偿金额过高。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合议庭认为,老翁只在脚踏车的两侧踏板设置反光贴片,后方没有设置灯光,后轮也没有反光设备,还侵入机车专用道,有40%过失。许姓男子超速行驶,未注意车前状况撞上老翁,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仍需赔偿。

高院合议庭审酌双方经济状况后,判决许男应赔偿老翁医疗费、看护费、及老翁家属精神抚慰金共223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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