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陽:從「大禹哭囚」到「暗獄治國」

李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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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22日訊】相傳,夏禹立國之後,與首輔大臣伯益私訪民情。二人來到京都大街上,八位官兵押著四名囚犯在人群中迎面走來。禹急忙攔住囚犯,雙目落下淚來。官兵們上前阻攔,伯益急忙上前亮明身份。官兵、囚犯和百姓們紛紛叩拜大禹天子。伯益問禹為甚麼流淚,禹慚愧地說自己不如堯舜,未能令天下太平,而致令百姓之中滋生了罪惡,故自責而泣。

雖說只是一個歷史傳說,真實度卻從未令人生疑過,且中華五千年文明史,歷數千百位帝王中,有史料記載因治下百姓失卻德行而泣、而下罪己詔書的絕不止一人。與此對應的,厲法治世而致丟了皇權王位、生靈塗炭的卻是更多。然而,數千年的歷史經驗的積累,卻似乎絲毫未成為今世「權柄在握者」的警示。

自月初起,「紅朝」的「立法機構」提起「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來,「朝野內外」批判之聲不斷。當然,這事到如今已議得過多,自不必筆者多言「其法之惡」。只是曾經有一處疑問,至近日方得解。就是這個批判之聲不止於「在野刁民」、「內外敵對勢力」,即便「朝內立法、執法之士」亦多有非議見諸於世。莫非,「朝內亦不和諧」?

幸而,近日偶閱一位法律界大家之作,謂今日之法改,名為完善法制之規,實則為「公、檢、法」幾家爭奪權勢之果。原本「公、檢、法」三權分立,互為制衡,尚可於「體制」之內,為「律法之公」留下些許立錐之地。然而,近些年來,伴隨經濟發展,各類案件所涉利益日增,案子在誰手裡握的時間越長,「暗箱之利」便是「近水樓台」。是故,「修正分贓程序與比例」亟待解決,於是,立法過程便成了狼狽爭食民利的分贓過程。「修正案」出台前後,見不得光的爭爭鬥鬥,更甚於我等「刁民」因恐懼「惡法加身」所付之功。

狼狽之鬥姑且棄之於旁,亦見有各類學者,確是出於推進法制化進程,而在理論上探討著「保護人權與打擊犯罪之間,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或者說哪個價值更加優先的問題」。而這個問題本身,卻如「先有蛋還是先有雞」一樣轉變成了高難度的哲學問題。

回首中華歷史,有一治世流派被稱為「法家」,其中最聞名的當是春秋時代的商鞅,其「商鞅變法」的故事流傳至今,而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其結果,雖然令秦國一度強盛,然而帶來的負面影響卻令大秦帝國短命如斯,而其本人亦在失寵於秦王后,在出逃路上因「投店沒有身份證明」(和時下怎如此相似?)而慨歎出一句流傳至今的另一名句:作法自斃。

再看「紅朝」之史,向以階級鬥爭為綱,當法官都被要求與犯罪行為與犯罪份子「做鬥爭」的時候,「法律」亦不過是一種「鬥爭的工具」而非「維護社會公義的保障」吧?更何況現如今,在「舉國儘是受敵對勢力矇騙的、不明真相的刁民」環繞之下,「維穩」方是「紅朝」第一要務,此時談及「保護人權與打擊犯罪之間孰輕孰重」豈非笑談?

其實,律法寬嚴之功過,千百年來一直在探討,然而每一次探討都不會是超脫於社會環境之外成為理論之爭。「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的道理,想來亦適應於此。一部份人高座於上、凌架於一切「律法」之上,將那「律法」再怎樣扮來扮去,亦不過是其打壓「不穩定因素的工具」罷了。

若真能如「大禹哭囚」般為民謀福,又何需如此擴大「執法之權」?如若僅作「維穩續命之方」,便是再多「黑獄」、「暗警」、「被失蹤」,恐怕亦如以厲法治世的商鞅一樣,作法自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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