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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油 清潔隊員貪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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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0日電)苗栗縣51歲羅姓男子任職造橋鄉公所清潔隊時,利用職務之便以公務加油卡替私家轎車加油,前後詐取價值近新台幣5萬元油料,今天遭苗栗法院依貪污罪判刑2年,得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自民國81年8月進入造橋鄉公所清潔隊任職,負責垃圾車、資源回收車駕駛及清運垃圾等工作多年,民國99年5月間遭清潔隊查核油料核銷異常,經比對油單後發現,羅男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務用的中油「車隊卡」、「灌桶卡」挪為私用,替自家小客車或兼職駕駛的拖吊車加油達20多次,不當詐取油料價值近5萬元。

判決書中提到,羅男在竹南、頭屋等地加油站,讓工讀生把油加到自用小客車或自備油桶內,然後以自己或偽造同事簽名方式刷灌桶卡、車隊卡結帳。

案發後,造橋鄉公所將羅男移請檢調偵辦,並依勞基法將羅姓男子開除。

造橋鄉公所清潔隊表示,以往考量垃圾車在夜間收集運送,將加油卡交由司機各自保管;自從發生「卡油」事件後,已更改作業規定,所有車隊卡、灌桶卡統一集中保管,隊員出勤前應先行確認油表,向油料核銷承辦人領卡,至指定加油站加完油後,連同發票一併繳回,以杜絕弊端。

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羅男,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有悔意,並歸還不法所得,目前僅靠打零工維生,扶養3名就學子女,今天宣告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接受法治教育及服義務勞動100小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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