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滅門案 法庭要疑凶之妻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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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何蔚/張妮悉尼報導)繼7月11日法庭辯論之後,悉尼中央法庭審判官約翰•安德魯斯(John Andrews)在週一上午(7月30日),就林家五口謀殺案疑犯之妻林姝是否出庭作證問題宣佈決定。在決定中,他要求林姝在8月份的法庭聽證會上提供口頭證據。法庭將根據聽證會提供的證據和證詞,決定謝連斌是否應該面對五項謀殺指控的審判。

林姝在2009年7月20日和2010年3月22日兩次接受警方問詢,以及向紐省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提供的證詞中前後有不一致之處。法官要求林姝必須出席謝連斌的羈押聽證會並提供證詞,以澄清她證詞中明顯「不一致」的原因。

謝連斌被指控謀殺林姝的哥哥林暋,林暋的妻子李芸莉,她的妹妹李芸斌,以及林暋的兩個兒子。五個被害人的屍體於2009年7月18日早上在悉尼北埃平林暋家中被發現。據警方說, 他們被用鈍器重擊,其中四人的死因包括窒息。

檢察官告訴法庭,林姝提供的有關她和謝連斌在謀殺案發生的前一天晚上是甚麼時侯睡覺的,他們甚麼時候醒來的,第二天早上謝是否是在他們家的車庫裡,以及如何發現被害人屍體的證據在前後有明顯的不一致。

辯方律師認為警方在2009年7月20日和2010年3月22日兩次對林姝的問詢都沒有遵守一定的程序,他們只作了錄音,而沒有做書面記錄,也沒有林姝的簽字,因此林姝拒絕將這些回答作為正式的證詞。

辯方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警方的錄音不應在法庭上作為證據,由此林姝也不必被傳喚到庭作證。

但檢察官認為,辯方律師的「不遵守程序」問題是「微不足道的」。

法官安德魯斯先生在庭上裁定警方的第二次面試不能作為法庭證據(沒有作證人的簽名),但是第一次的面試證據可以提交給羈押聽證會。他說,有幾個方面需要澄清,包括林姝證詞的明顯不一致。他認為,「鑒於兩個電子記錄(警察)面試時間相隔 8個月,和隨後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面試,有明顯不一致可能並不奇怪。不過,鑒於司法公正的原則,這些不一致之處需加以澄清。」

安德魯斯先生在庭上否認了辯護律師約翰斯頓提出的有關要求林姝出庭作證是不公正的爭辯,他表示林姝涉及可能的自證其罪的問題。

他宣佈下一次開庭將在8月13日。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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