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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盗滥采土石坑洞善后处理 经济部评鉴为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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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谢月琴台湾宜兰报导)宜兰县政府地政处强调,为了有效管控坑洞回填作业方式及解决公共工程、民间自办工程剩余土石方问题,就回填作业原则系采公办代履行方式,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宜兰县政府签订行政契约、提出回填计划书(含技师签证)及缴纳行政管理费,再由宜兰县政府代寻政府机关办理之公共工程或接受委办工程之剩余土石方(含河川疏浚土石方)、或县内民间自办工程产出之剩余土石方数量,达三万立方公尺以上者,作为回填物质之来源,并由工程主办机关负责回填作业及向宜兰县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全案均由宜兰县政府全程负责回填监督管理。

宜兰县政府地政处表示,为防止92年2月6日土石采取法公布施行前,本县非都市土地早期遭盗滥采土石,遗留坑洞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宜兰县政府于 100年6月30日发布“宜兰县政府处理早期盗滥采土石遗留坑洞回填作业原则”,藉以处理本县列管之10处坑洞。因采公办代履行,率全国之先,执行绩效卓著,于102年度获经济部考评为优等,宜兰县亦为全国唯一连续于101、102年度考评列为优等之县市政府。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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