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聘用勞工為何必須申報?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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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20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在里昂郊區開了一家外賣店,最近打算聘用一名中國留學生,據說聘用留學生需要向省政府申報。請問應該如何申報? 如果不申報,老闆和打黑工者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2007年5月11日頒布的第2007.801號法令規定:在招聘非歐盟國家勞工時,僱主應該事先檢查勞工的合法居留證。

外國勞工在法國工作的兩個必要條件是:在省政府辦理居留證和向居所的市政府申報家庭住址。

申請人在獲得註明「受聘員工」、「外派員工」(Salariés en Mission)或者家庭生活的居留證後才有權工作。

在新員工(包括學生)上班前兩天,僱主應該以回執掛號信、傳真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省勞工局提交外國勞工申報。如果省行政機關不予答覆,僱主被視為已履行審查義務。

外國學生的僱主應要求應聘者提供以下資料:學生證和註明「學生」身份的有效居留證。學生期間每年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64個小時,即每年法定工作時間的60%。

此外,對於金額超過3000歐元的承包合同,發包企業應該要求承包方提供所有外國員工的名單。注意:如果不遵守核查員工證件的法令,僱主可被判處1500~15000歐元的罰款或者最高不超過5年的徒刑。

聘用無證勞工的僱主還可能被判處向「外國人和移民接待署」(L’Agence Nationale de l’Accueil des Etrangers et des Migrations)支付4220歐元的罰金和非法外國勞工的遣返費,並受到行政關閉6個月的處罰。

與僱用非法工企業的嚴厲處罰相比,法國法律對於打黑工者相對來說網開一面。他們不僅不受到處罰(因無證居留或被遣返者例外),所有無證勞工還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相當於3個月的工資(原來為1個月)的賠償金和非法僱用期間的工資。

近幾年法國勞資法庭受理了多起無證勞工控告企業解僱、要求賠償工資和損失的案例。其中打贏官司者不乏其人。勞資法庭甚至認為,企業有義務向其聘用非法勞工提供一切居留合法化的證明,違者按無故解僱論處,僱主可以被判賠償失業勞工3個月至6個月的工資。

另外,對於通過使用假證件而獲得聘用的員工,根據目前判例,企業無法免除疏忽審查和每6個月向警察局申報的責任。為此,僱主仍然需要向員工支付解僱賠償。如無證者使用他人證件獲得工作,法官將根據僱主是否為同謀來決定給予何種處罰。最後,僱主還可能被判賠償勞工遭受的其它損失(勞工法典第L341-6-1,L122-3-4 ,L122-3-8 al3,L122-8和第L122-9條)。@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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