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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酒驾 得处主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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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8日电)公务人员酒驾肇事,对于主管是否应负行政责任,军警已有规范,人事总处今天表示,其他机关人员可自行审酌是否比照,课予主管监督不周的行政责任。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今天邀铨叙部、内政部警政署及中央与地方各主管机关开会研商达成初步共识,各机关除应落实平时宣导教育及督导外,对于公务人员发生酒驾行为,将视个案情节予以最严厉处分。

为使各机关对于公务人员酒驾行为惩处能有统一遵循标准,人事总处将研定建议惩处基准,并于签奉行政院核定后,通函各机关据以实施,相关规范重点包括公务人员如酒驾肇事者,视个案情节予以严处,最重予以1次记2大过免职。

公务人员如有酒驾行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订酒精浓度标准及个案情节,予以记过1次至记1大过惩处;未达酒测法定标准者,也予以申诫2次的惩处;又如5年内有第2次以上酒驾行为者,依情节予以记过1次至记1大过惩处。

人事总处表示,各机关如考量业务或机关属性得订定较上述建议惩处基准更为严格规范;有关教育人员部分则建议参照办理。

人事总处表示,由于警察人员及军职人员以维持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安全为主要职责,并强调服从纪律,身份属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这2类人员如发生酒驾行为,依现行相关规范已有课予主管人员考核监督不周的行政责任。

至于其他机关人员,得基于实务需要,由各机关自行审酌是否比照军、警人员订各级主管考核监督不周的规范,也得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所订奖惩标准表等相关规定,斟酌所属公务人员酒后驾车严重情形,就主管人员考核监督不周的情形,予以处分。

此外,人事总处表示,对于经警察人员取缔的酒后驾车行为,未来将课予公务员主动告知服务机关人事单位责任,如未予主动告知,将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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