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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求職 雇主不可問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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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勞委會職訓局表示,已修法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包含信用紀錄和懷孕計畫等。

近年來,保障個人隱私資料受到民眾重視,在就業市場中,許多企業、雇主在應徵面試員工時,基於經營管理需要等理由,會詢問或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造成個人私密領域受到侵擾、個資被不當散布等狀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今天指出,已修訂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另外,為了明確規範「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範疇,也增修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相關規範,明定所稱隱私資料內涵及就業所需的認定原則。

職訓局說明,上述隱私資料類別及內容包含: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職訓局表示,雇主在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可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項目範圍,並應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關聯。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如果涉有違法疑義,應舉證說明。若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考量,而要求提供隱私資料,仍需視個案以個別認定是否合理正當。職訓局呼籲,企業雇主於應徵求職者或員工時,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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