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國際龔如心千億產遺爭奪案

港法官斥陳振聰「貪婪邪惡無恥」判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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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因偽造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遺囑等罪名成立,香港商人陳振聰7月5日判處12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法官在宣判中指責陳振聰「極度貪婪、邪惡和無恥」,又指陳是一個聰明、懂得哄人的騙子從龔如心手上取得30億元仍不知足,精心造假,企圖奪取830億元的華懋王國,行徑極之卑劣。

由被捕至今已經三年零五個月的陳振聰,7月4日晚被判偽造遺囑及使用虛假文書兩項罪名成立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5日早上約9時,由囚車押送到香港高等法院聽判刑,大批守候的記者擁前拍照。法庭10時開庭,坐在犯人欄內的陳振聰面容憔悴,不時望向家人。法官麥機智先聽取辯方求情,然後判刑。

法官宣判時指陳振聰極度貪婪、邪惡和無恥,龔如心生前已給了他30億元,令他過著難以想像的奢華生活,但他仍不滿足,更想奪取龔如心的華懋王國,是難以想像的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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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大批傳媒追訪陳振聰的太太譚妙清及親屬。(攝影:潘在殊/大紀元)

批陳是個聰明懂得哄人的騙子

法官指陳振聰是一個聰明、懂得哄人的騙子,他在 1992年聲稱可幫龔如心尋回丈夫,直到龔如心病危垂死,仍說自己有很大能力幫她,甚至在龔如心死前兩日,陳振聰仍有能力從龔如心手上得到3,000萬英鎊,令人驚訝。法官認為陳振聰的行為是最兇狠、最邪惡,不單侮辱了二人的友誼,打官司期間令華懋慈善基金拿不到錢做慈善工作。

法官又指龔如心的三弟妹作供時平靜和中肯,亦沒有刻意針對陳振聰,所以明白為何龔如心生前會委任他們做華懋的董事,而不是叫陳振聰經營她的生意。

香港轟動國際的千億爭產案,商人陳振聰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及行使虛假文書罪成,7月5日被判12年徒刑。案件吸引大批傳媒採訪。(攝影:潘在殊/大紀元)

批陳精心策劃奪產 毫無悔意

法官又說,今次偽造遺囑是精心策劃,批評陳振聰不認罪、沒有悔意,也看不到他有重要的求情理由。法官以最高刑罰14年為量刑起點,偽造及行使假遺囑兩項罪名各判入獄12年,同期執行。

旁聽席的陳振聰太太譚妙清戴上太陽眼鏡,不時低頭飲泣、用紙巾拭淚。女兒也在庭上落淚。坐在犯人欄的陳振聰多次望向公眾席。譚妙清與女兒離開法院時被大批記者包圍,由於現場人太多,他們要兩度返回法院暫避。記者問譚妙清如何看判刑,以及會否上訴等問題,她都沒有回應。而陳振聰的女兒、弟弟在記者包圍下上車,同樣沒有答記者任何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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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大批傳媒追訪陳振聰的太太譚妙清及親屬。(攝影:潘在殊/大紀元)

陳振聰未決定是否上訴

陳振聰的代表律師簡定濤在下午1時許到法院的羈留室與陳振聰會面,逗留了大約1小時。被問到陳振聰有否再聘請他協助上訴,他沒有即時回應,之後補充稱, 要待陳振聰到荔枝角收押所後再與他商討是否會上訴。

陳振聰的囚車在下午約4點離開法院時,再次遭大批記者包圍。據瞭解,陳振聰於高度設防的赤柱監獄服刑,他自己提出要求保護,懲教署考慮過後決定暫時讓他單獨囚禁。

圖為控告陳振聰的香港警方代表。(攝影:潘在殊/大紀元)

對於商人陳振聰偽造和行使虛假遺囑被判罪成,判囚12年,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何柏寧離開高等法院時表示,案件經歷三年零五個月時間,判刑是應有及合理的,他對此感到欣慰,並強調本港司法制度可以令犯罪者得到應有的刑罰。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蕭唯誠離開法庭時則說,案件反映司法制度穩健,法庭以至全香港人都不會容許犯這類案的人,12年的刑期有警醒作用,亦讓騙徒明白,警方絕不會姑息騙徒。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陳振聰被判監12年,反映案情嚴重,詐騙金額巨大。

法官在總結審訊過程時,指辯方要求30日的初級偵訊,但最後只是審了9日,又要求重新化驗遺囑上的DNA資料,完全是浪費公帑。法官又批評陳振聰一方濫用法律程序,認為初級偵訊花了的200萬元公帑及8萬多元DNA測試費,應由陳振聰一方承擔。但辯方指陳振聰欠稅務局和華懋集團錢,沒有錢支付這200萬元。

辯方之後求情,指陳振聰於1986年曾經冒充醫生申請信用卡,被控10項刑事罪,但已經是27年前的事,陳振聰之後亦沒有再犯事,希望法官判刑時不要考慮,又指陳振聰有3名仍然在學的子女。

辯方又提出被指偽造的2006年遺囑並不是要將龔如心所有遺產全數交給陳振聰,只是要陳振聰處理剩餘的遺產,沒有改變2002年遺囑所指遺產要用作慈善的原意。但法官質疑為何於2007年,當時代表陳振聰的律師開記者會,指陳振聰是唯一受益人。辯方律師解釋,這只是該位律師當時的觀點,辯方用了約半小時便完成求情。

5男3女陪審團7月4日以6比2裁定被告陳振聰(53歲)於2006年10月15日至07年4月8日偽造龔如心06年遺囑罪成;另以7比1裁定07年4月4日至10年2月3日使用該「假遺囑」,與02年龔如心「真遺囑」受益人華懋慈善基金爭奪龔遺產,干犯使用虛假文書罪。兩項控罪最高刑罰皆為監禁14年。◇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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