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賠本收費亦可違反競爭

標籤:

【大紀元2013年09月07日訊】歐盟有一件有關德國電訊(Deutsche Telekom)被歐盟指控違反競爭的案件,始於2003年,連同上訴終結於2012年尾,歷時十年,這十年電訊業的科技經歷了大躍進,案件誰勝誰負可能已無重要性,但其法律原則卻是重要並延續的。

德國電訊(歐盟原訟庭於2008年審結,Case T-27/03)被指控是濫用其市場優勢進行利潤擠壓(Margin Squeeze)。這是一間從國有郵政私有化出來的公司,國家直接或間接持有43%股份,其餘57%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提供通訊服務如電話與上網。公司被歐盟競委會罰款1億2千萬歐元,結果是兩度上訴(歐盟原訟庭及上訴庭CFI及ECJ皆維持原判)。

德電本為國營亦即享有專營地位。在1998年被命令要開放市場給予競爭者。雖然經過了五年時間,德電依然享有100%的上游市場(Upstream Market, 批發市場)及95%的下游(Down Stream)市場,餘下的5%由大數目的競爭者分享。電訊服務的批發價由德國政府所規定,而零售價則由政府訂定最高收費(Cap Price)。

德電被提訴不是收費過高,而是在零售服務收費過低,由於批發價與零售服務價格之間的差價(price margin)太少,不及德電在提供零售服務時所需要的成本(Product-specific Costs),這令到根本沒有新的競爭者能加入下游市場的競爭。留意競委會的指控不是從德電提供的批發服務收費過高,而是其零售服務收費過低。換言之,德電是因為其低於成本的零售服務收費構成濫用其市場優勢,亦所以構成違反競爭的犯法行為。

亦換言之,德電可以藉增加對最終使用者(end-user)的收費以逃避利潤擠壓的指控。德電自然難以服氣,並且德電的收費上限已經被德國管理當局所規定,是完全符合德國的規管法例的。

歐盟的立場是,就算歐盟之內國家的國內法容許有優勢市場地位的公司有濫用優勢的行為,歐盟本身的法例依然可以干預,不容許一間公司在訂價時有酌情權(Discretion)之時,濫用這一權力,因為這是違反歐盟的反競爭法(類近香港競爭法中第二行為守則),國家行為(state action)合法並不構成辯解理由。

留意這一裁定令歐盟的反競爭規管比美國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更嚴,因為美國只要符合某一行業的規管就成(sector-specific regulated)。

歐盟競委會提出兩個違法的歸因指標(Imputation Tests),以決定利潤擠壓是否已經發生。(一)是當企業有市場優勢時,這公司不能經上游市場的高收費令下游市場獲利;(二)是上游市場與下游市場的收費差額,不足以令一合理的競爭者獲取正常的利潤,歐盟競委會基本上是依賴了第一指標。

德國電訊的爭辯則是公司根本無法控制上游市場的訂價(被政府規管),歐盟只應考慮標準二,即在零售市場是否有濫用優勢的情況。競委會與歐盟法庭都不支持這理由。

這件案的重要性在於利潤擠壓本身已構成濫用市場優勢,歐盟正有其他電訊公司案件進行訴訟,但德國電訊案不一定可以簡單引用,因為德電的優勢是長期性,而在新興的任何市場,企業以低於成本搶客的情況時會出現,這是另一情況,這類情況是否可歸類入德電案的「利潤擠壓」,是未有定論的。◇

(責任編輯:楊家諾)

相關新聞
【經濟法律】谷歌被全球追究違反競爭
【經濟法律】歐盟9億罰 「微軟」反競爭
【經濟法律】打擊「水貨」違反競爭
烏克蘭將與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區協議 普京不高興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