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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通保法 食安、人口販運罪列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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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會16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將食安、人口販運等罪行,列入監聽範圍,草案刪除通信紀錄須經法官同意核發的規定,及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能作為法庭證據的規定,不僅回復修法前的規定,而且還更加寬鬆,讓法界質疑「大開人權保障倒車」。

2013(民國102)年馬王政爭,引發外界對濫權監聽的反彈,導致2014(民國103)年1月修改《通保法》以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加嚴、監聽只限1人1票以及另案監聽不具證據力等,但檢警調以「前述限制讓辦案更加窒礙難行」為由,要求重新修法,因此,法務部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由於調閱通聯紀錄須經法官同意核發,且須判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才適用,但為救災救難或尋找失蹤人口等案情,仍有調取通信紀錄的需要,因此,刪除《通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回歸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相關人的通聯紀錄。

草案同時刪除《通保法》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由法官判斷另案監聽所取得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據力。

對於原本《通保法》第18條之1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在司法偵察、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現在修法被刪除了,法界質疑是否會讓過去檢調濫權監聽情況重演?

「基本上不會」陳明堂回應說,違法監聽有刑責,《法官法》也有相關規範,此外還有監察院彈劾機制,配套機制都有,應可作為規範;立法院2014年1月修正案中規定1人1票,繼續監聽要增加1案,修法後「一案吃到飽」狀況的情形應該不會繼續存在。

另外,人口販運、食品摻偽假冒的犯罪,沒有透過通訊偵察難以突破,因此,草案也將食安犯罪、人口販運列入監聽範圍。◇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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