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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通保法 食安、人口贩运罪列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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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会16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将食安、人口贩运等罪行,列入监听范围,草案删除通信纪录须经法官同意核发的规定,及另案监听、违法监听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的规定,不仅回复修法前的规定,而且还更加宽松,让法界质疑“大开人权保障倒车”。

2013(民国102)年马王政争,引发外界对滥权监听的反弹,导致2014(民国103)年1月修改《通保法》以规范违法监听行为,包括检调单位声请程序加严、监听只限1人1票以及另案监听不具证据力等,但检警调以“前述限制让办案更加窒碍难行”为由,要求重新修法,因此,法务部拟具《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由于调阅通联纪录须经法官同意核发,且须判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才适用,但为救灾救难或寻找失踪人口等案情,仍有调取通信纪录的需要,因此,删除《通保法》第11条之1的规定,回归警察可直接向电信公司调阅涉案相关人的通联纪录。

草案同时删除《通保法》18条之1另案监听、违法监听不具证据能力的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法官判断另案监听所取得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据力。

对于原本《通保法》第18条之1规定,违法监听所取得之内容或所衍生之证据,在司法侦察、审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为证据,现在修法被删除了,法界质疑是否会让过去检调滥权监听情况重演?

“基本上不会”陈明堂回应说,违法监听有刑责,《法官法》也有相关规范,此外还有监察院弹劾机制,配套机制都有,应可作为规范;立法院2014年1月修正案中规定1人1票,继续监听要增加1案,修法后“一案吃到饱”状况的情形应该不会继续存在。

另外,人口贩运、食品掺伪假冒的犯罪,没有透过通讯侦察难以突破,因此,草案也将食安犯罪、人口贩运列入监听范围。◇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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