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光輝律師專欄

肥咖條款FATCA 海外資產申報

作者:童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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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10日訊】「案例」林先生及林太太移民到美國加州。夫妻兩人都在原居住地保留了一些存款,股票及一套房地產。他們聽朋友說,從幾年前起,美國政府國稅局開始要求美國公民及綠卡人士要主動申報海外資產。若未依據規定誠實申報,一經追查,將受到很嚴厲的處罰。經過好友的介紹,他們知道童光輝律師是稅法專業律師,因此來諮詢他的專業意見。

「童光輝律師的建議」「海外資產申報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為FATCA,取其諧音因此被戲稱為「肥咖條款」(在台語話中「咖」是角色或是某人的意思),自從2009年實施以來,的確對於在海外有資產的中產階級家庭造成一項沈重的稅務責任。

並且,美國政府已經與臺灣的金融業者完成的申報的作業程序,從7月1日開始,臺灣的金融業者,要把美國公民或綠卡人士在臺灣開設的存款戶,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資料,定期匯報給美國政府,違反規定的臺灣金融業者,會被美國政府查扣該業者在美國的金錢往來。

在許多實際的案例,納稅人依規定補報了海外資產之後,仍然被國稅局依照未準時申報的法規處以極高的處罰。因此對於尚未申報海外資產的納稅人來說造成進退兩難的局面。若不報,擔心早晚會被追查到。若誠實申報,又怕被追究前幾年未報的遲報處罰。童律師的分析如下:

(一)FATCA既然是法律,大家當然要遵守。好在某些海外資產不在FATCA規定之列,比方說海外的不動產自用住宅就是一例。此外,海外資產並不是所得,只要依規定申報,海外資產本身是不會被課稅的,除非該資產又滋生了利息或股息,該利息或股息才會成為所得稅的課稅項目。

(二)海外的存款、股票或其他類型有價證券的價值,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最低數字以上才需要申報。最低數字的規定相當複雜,先以身份區別為3大類,1)單身人士;2)已婚合併申報(married filed jointly);3)已婚各自申報(married filed separately)。再以納稅人一年之間主要居住美國或海外區分,所有總共有6種不同的狀況,擁有海外資產的納稅人只會落在6類中的一類,不會同時符合兩種以上的情況。

(三)以本案林先生林太太為例,他們是居住在美國,又是合併報稅,那麼他們倆人合起來,在去年的年底那天(last day of the tax year),海外現金或股票或類似資產市值達到美金10萬元以上,或在去年的任何一天當中,總市值曾經超過美金15萬元以上,就要申報。申報的時間與一般申報個人所得稅一樣,在每年的4月15日,使用的表格是Form 8938。

(四)即使總市值沒達到以上的數字,但是國外存款超過美金1萬元以上時,也要報另一份表格,叫作TD F 90-22.1(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如果達到需要申報Form 8938 的納稅人,這兩份表格都要報。

(五)至於說納稅人在過去幾年內,因為任何因素沒有申報,該如何補救的問題,則因為每一位納稅人的狀況及被國稅局處罰的風險都不一樣,因此需要找律師或稅務專家面談,之後才可能研究出比較可行的方案。

(六)FATCA的執行,相當複雜。每一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各位讀者,若有具體的個案需要與童律師討論,敬請電話約時間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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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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