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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自住屋免徵奢侈稅 台稅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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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 9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奢侈稅排除條款中「僅有 1戶自住房地」的認定,以「核心家庭」成員為限,包含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一屋,不計入孫子女的房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或奢侈稅)的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參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 5項一生一屋的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 1戶自住房地,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營業或出租,2年內售屋,免課奢侈稅。

另外,財政部也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解釋令,明定,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的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舉例來說,所有權人甲君出售自已成年「子女」贈與而持有不到1年的房地(已繳納贈與稅),只要甲君家庭核心成員確實僅有這1戶房地,且已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縱使甲君尚有其他未成年「孫子女」擁有其他房地,仍可排除,免課徵奢侈稅。

但國稅局也表示,會持續針對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假租賃真買賣、預告登記、利用他人名義及短期炒作精華地段房地,規避奢侈稅的案件加強查核,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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