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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打击组织犯罪 强征成员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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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因应组织犯罪手法多元化,行政院会12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组织犯罪认定,根据新法,不一定要有组织名称、规约、仪式,只要不是临时起意、立即实施的犯罪,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组织犯罪”。

修正草案定义,只要是3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组成的具有持续性、牟利性的“结构性组织”,都叫“组织犯罪”;而所谓“结构性组织”,是指非为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意组成,不以具名称、规约、 仪式、固定处所、成员持续参与或分工明确为要件。

草案也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招募未满18岁青年加入组织更加重1/2罚则;强迫吸收成员或阻止成员退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千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为避免不肖分子利用犯罪组织的威势,草案也正面表列组织成员要求他人出售股分或放弃经营权、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购买商品支付劳务报酬、履行债务或接受债务协商内容,将处3年以下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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