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來峰:「尋釁姿勢罪」的高危人群

丁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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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2月01日訊】加西亞‧瑪律克斯發揚光大的魔幻現實主義文學流派,每天都在中國社會活靈活現地演繹。最近一個經典案例是,7個訪民在中青報門口喝農藥自殺,被搶救過來後,從醫院直接進了拘留所,因為他們涉嫌「尋釁滋事罪」。

他們是如何尋釁滋事的?因為不滿政府強拆,通過寫信、走訪和網上投訴等管道上訪了29次。在這期間,他們多次被關進了「信訪學習班」。他們在裡面「學習」了什麼?學到了怎樣才能被人套上黑頭套,怎樣以身體抗擊長時間的毆打,怎樣才能喝下自己被打出來的鮮血,怎樣被暴揍一頓之後還能幾天幾夜站著不睡覺、不吃飯。

經歷了這麼多的「學習課程」之後,他們終於學會了自殺。他們以為學會了自殺,其實沒有。正確的自殺方式是:偷偷地獨自一人躲在家裡喝藥,默默地死去。但他們卻選擇了一個錯誤的方式:集體到報社門口喝藥,而且被搶救過來了。他們沒死,卻暴露了泗洪縣強拆真相,拆穿了「信訪學習班」慘無人道的「課程」,進而導致了縣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等大人物受到了處分。

這7個可憐蟲,丟了國家穩定和諧的臉面,損害了領導強拆打人的權利。這便是典型的「尋釁滋事」。至於法律規定的該罪條款,什麼毆打他人,損毀財物等等,他們一條都不沾邊。那又如何?無數個現實案例證明,“尋釁滋事罪」是個口袋。對它的定義,決不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是看你「滋事」的對象是誰?若是政府或官員,就一律往這口袋裡裝。

至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那麼多人干犯了與法律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罪無關的「尋釁滋事罪」。為了避免更多人不知不覺、稀裡糊塗地「尋釁滋事」,我在此簡述一下,除了上訪者之外,還有哪些「尋釁滋事」的高危人群。

在中國,最容易「尋釁滋事」的是律師,尤其是維權律師。有些律師對中國法律的理解是不及格的,他們熟讀法律條文,精通專業理論,卻不懂得變通,不明白潛規則。他們在幫助委託人與政府開展法律博弈時,被「尋釁滋事」了還一臉的愕然。我們幾乎每天都在微博和微信上看到律師「尋釁滋事」的消息,最著名的那個律師,曾經被評為「影響中國2013年度法治人物」,曾經是「上訪媽媽」唐慧的代理人,曾經死磕違憲的勞教制度。他是誰?我問百度,百度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部分搜索結果未予顯示。

記者也是「尋釁滋事」的高危人群。在中國做記者,做新聞的第一條原則不是真實,而是正能量。作為中國的記者,說說豐功偉績,編編好人好事,收收紅包,寫寫軟文,日子還是能過的。但有兩條職業紅線,第一是采寫維權報導,第二批評政府及官員。第一條紅線我當年飽受其害,因為做維權報導,多次被北京市委宣傳部和所在報社批評、調查,有一次還是蔣部長親自批示的。好在我「滋事」的情節較為輕微,不像劉虎那樣膽敢曝光部級高官,所以我也就是偶爾寫寫檢查,沒像劉虎那樣被裝進了的口袋。

公共知識份子也特別容易「尋釁滋事」。所謂「公知」,在當下的中國語境裡大概指兩類人,一是央視和人日常常報導的「大V」,二是有一顆赤心的學者。他們的共同特點是,身處江湖之遠,卻喜歡指點江山,一會兒說政府哪兒做得不好,一會兒說民眾應該爭取什麼權利。雖然他們手無縛雞之力,決不至於在公眾場所追打他人(尋釁滋事罪定義之一),卻用他們的陰暗言語遮掩了領導的光輝形象。記得薛蠻子一開始被抓是嫖娼,再後來就變成了「尋釁滋事」。依據是什麼?恣意轉發。也就是說,轉發微博也是一種「尋釁滋事」。另外我記得,前段時間十幾個學者關起門來開了個研討會,就統統「尋釁滋事」了。

寫作是梳理思維的過程。寫到這兒,我決定修改標題,將「尋釁滋事」改為「尋釁姿勢」。因為我越來越發現,尋釁不是問題,滋事也不要緊,關鍵就看你用什麼「姿勢」。拿本文開頭的訪民來說,如果他們在家裡不聲不響地喝藥,姿勢便是正確的,不會構成口袋罪;那十幾個學者開會本來沒外人知道,可他們將照片曬到網上,姿勢就錯了,便是有罪。總之,你對誰不滿都好,最好不要說出來;說也不是大問題,切切不能在公眾場合(包括網上)說,讓很多人知道你忤逆權力的行為觀點。

可就算是「尋釁滋事」,我還是想說,法律就應該是個教條的東西,不能以政府的意志隨意解釋、變通,更不能將某條法律變通成為口袋、陷阱。17世紀,英國法律規定:鋸斷小樹就上絞架,褻瀆神明要戴腳鐐,在西敏寺大廳打人終身監禁,在王宮打人剁掉右手。很殘酷,但它是明文規定。面對這麼殘酷的法律,你就不會鋸樹褻神,不會在西敏寺、王宮打人。它讓人知道什麼事不能做,而不是一個口袋,不是一個陷阱。你在大街上打人,是不會被剁掉右手的。

我們的「尋釁滋事罪」不但是口袋,而且是陷阱。當你被定義為「尋釁滋事」的時候,你在法典上還找不到它的蹤跡,犯了罪還莫名其妙。所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律有盲點不可怕,最多是讓一些壞人躲過了懲處;最怕法律有黑洞,而且還是個無底洞,一不小心就掉了下去。那個禍害中國法治的康師傅被抓了,四中全會重點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看第一個需要研究的課題,就是「尋釁滋事罪」的現實定義。

來源:網絡

責任編輯: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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