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食環署再違法沒收法輪功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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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心儀香港報導)今年1月底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香港法例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的104A條文(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後,香港法輪功學員在景點講真相的活動仍不時受到食環署的滋擾,昨日(19日)食環署再次無視法庭裁決,取走位於九龍城碼頭附近的真相點的多幅展板。

昨日下午約2時20分,十多名食環署人員到位於九龍城碼頭附近的真相點,趁學員沒有留意之際用剪刀剪斷綁在欄杆的多幅展板,之後法輪功學員譚太質問一名食環署人員,該職員則辯稱是學員自行取下,又指公眾地方不可擺宣傳品,一夥人拿走展板,很快的離去。

譚太表示,上周也有一批食環署人員前來要收走展板,一位職員稱是上頭的命令,又勸說學員配合所謂的「執法」,教他們可以拿出一些舊的或是不要的展板給他們帶走交差,譚太堅決表示不會配合。

一直關注法輪功學員真相點情況的前民主黨地區主任周偉東認為,食環署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今年1月東區法院審理法輪功學員潘女士的案件時,李國威裁判官裁定香港法例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的104A條文(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周偉東進一步說明,雖然市政條例104C賦予食環署移走違例橫幅的條文仍然合憲,但104C是根據104A條文所賦予食環署的權力,因此他認為食環署人員是知法犯法,「知道他們的做法是侵犯人權的,是一種政治的打壓,刻意針對法輪功學員」。

刻意選擇性針對法輪功

一位在灣仔天橋真相點的法輪功學員李女士表示,本月9日食環署的人員前來,同時看到有青關會成員的橫幅,但沒有沒收他們的橫幅,只是叫他們收起來就走了。從此事可看出食環署在梁振英當局的授意下,對法輪功的「針對性」。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文規定,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須得到食環署書面同意。近兩年來,食環署一直將該則原本用於商業廣告、街招的條文濫用於示威申訴的情況,指法輪功學員沒有得到當局的書面許可,其在公共場所展示橫幅及展板皆是違法。

然而,官方所宣稱適用於申請許可的「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在有關申請表格內卻明確限定只適用於特定團體申請某些由當局指定的地點,而個別人士(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除外)的申請將不被考慮。基於第104A條文及其所引申的管理計劃令市民無法行使其個人的表達自由,李國威裁判官裁定第104A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責任編緝:孫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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