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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开除党籍 台国民党延长恢复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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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3日电)国民党中常会今天通过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部分条文修正,党员受撤销党籍处分,申请恢复党籍年限延长为3年;开除党籍处分者、申请恢复党籍延长为6年。

国民党中常会下午通过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条文第24条、34条做出修正。

国民党指出,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第34条原规定,国民党党员受撤销党籍处分经1年以上、受开除党籍经2年以上,对党仍有显着贡献者,得向地方党部请求恢复党籍。

党务人士表示,由于党内反应有部分党员为了政治利益考量,对党有利就加入,一旦不能遂其所愿,就不惜违反党纪,背弃本党,不但一般党员难以接受,也使外界对国民党观感不佳,有损党的形象,因此做出修正。

国民党考量到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皆为4年改选一次,为了维护党员参加公职选举公平性,限制违反党纪者被提名参选机会,树立党的威信,将34条修正为,党员受撤销党籍处分要经3年、受开除党籍处分要经过6年,才能申请恢复党籍。

国民党说,这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不能为了政治利益炒短线,一旦遭开除或撤销,一定会影响参选权利。此条文自通过日起实施,不溯及既往。

此外,第24条原规定为,国民党员受党纪处分,得向廉能委员会提起申诉。不过,党务人士指出,廉能委员会的定位主要是处理有关贪渎或不法案件的违纪案,此种做法也显示廉能委员会的位阶及权力更高于中央常务委员会,不合理也不合体制。

因此建议修正为,被处分人如不服时,得向中常会提出申诉一次,中常会受理后,交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再行审议处理,提请中常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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