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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請講授課程 其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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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所得人必須將這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宜蘭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內部舉辦各項訓練課程,聘請公司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但如公司聘請學者、專家至公司舉行「專題演講」所發給鐘點費,屬同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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