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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遭強迫失蹤 台法務部:國內法化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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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07日訊】法務部推動「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今天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確保人權受到保障。

此外,有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法務部推動此案,某種程度可拿「李明哲案」做比較,台灣會保障所有人不像中國一樣讓一個人被強迫失蹤與逮捕。

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已有6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於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還有3項尚未完成國內法化;這3項分別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法務部指出,「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西元2006年12月20日,經聯合國大會第61屆第177號決議通過,並於西元2010年12月23日生效,全文45條;目前簽署國有96國、締約國有57個,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

法務部解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所指的強迫失蹤,是由國家代理人或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的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法務部表示,「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認定強迫失蹤屬於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要求嚴懲觸犯強迫失蹤罪的人,並就預防或阻止強迫失蹤及保障被害人及其親屬權利為規範。

法務部指出,因應台灣已非聯合國會員國,各該國際公約無法完成互換或存放程序所生的問題,將依「條約締結法」程序,使「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新聞稿內容也談到,「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彰顯台灣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決心,逐步建構台灣完整的人權圖像;法務部也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儘速使「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並協助各機關依公約規定檢討各項法令,落實公約精神。(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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