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迷思

郭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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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江澤民的“多種人權論”

江澤民的“相對人權論”進一步暴露就是“多種人權論”。他自己也明白地講了出來:“各國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是正常的;……在這樣一個多樣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種人權是不可能的。”⑴那就是說,多樣化的世界存在著多種人權;中國有中國的人權,美國有美國的人權,俄國有俄國的人權,法國有法國的人權,……。各國有各國的人權,等於沒有人權,只有鄧小平所說的“國權”。爲什麽會有多種人權?江澤民的理由是“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是否有一種觀點就有一種人權?人權的存在是客觀的,在人權問題上的“不同觀點”是人們對人權的主觀認識。主觀的認識怎麽能代替客觀的存在?人權的客觀存在,“不爲堯存,不爲桀亡”。對人權的主觀認識可以有正確與錯誤、全面與片面之分,正是根據追求客觀的人權的實踐才能檢驗主觀的認識。江澤民的“多種人權論”主張有一種觀點就有一種人權,實質上是爲錯誤觀點與正確觀點、片面觀點與全面觀點爭取平起平坐的資格。

鄧小平的“多種人權論”

還有另一個“多種人權論”的版本。鄧小平說:“什麽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⑵原來江澤民的說法出自鄧小平。因爲“觀點不同”,人權的“本質”就不同。什麽是人?觀點也很不相同。世界上各種百科全書關於“人”的定義至少有二十多種,是否世界上就有二十多種“本質”不同的人?共產黨領導人名義上號稱“唯物主義者”,事實上總是偷用唯心主義,以爲事物的本質決定於觀點,他們只要祭出一種觀點就可改變事物的本質。 按鄧小平的說法,人權至少有三種:“少數人的人權”,“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三種“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那麽必有兩種“人權”“本質上”是一回事。不消說,在鄧小平看來,西方世界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我們講的人權”呢?一定是“多數人的人權”或“全國人民的人權”,因爲本質上是一回事。“多數人的人權”是排除少數人的,“全國人民的人權”是多數人和少數人共有的人權,怎麽能說“本質上”是一回事?中國的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全國人民的人權”?中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據說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當然只有“多數人的人權”。西方世界有“少數人的人權”,與西方世界“本質上”不同的中國有“多數人的人權”,那麽,哪個國家有“全國人民的人權”?沒有一一說明。鄧小平的思維能力僅限於下斷語,不會作闡述。

“多數人的人權”包含著把人不當人的原則

鄧小平提出一個問題:“是多少人的人權?”⑶以爲這一問可以把對方問倒了,其實,正表明他自己不知人權爲何物。“少數人的人權”、“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都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人權。江澤民的花樣更多了,各國有各國的人權,全世界一百八十多個國家就有一百八十多種人權。這些也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人權。人權的界限不是在於多數人和少數人,也不是中國人和外國人,而是人和非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權。人權是每一個人的人權,也是全世界所有人共同的人權。鄧小平自以爲強調“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和西方世界的人權對抗了,殊不知恰恰暴露了自己蔑視人的隱秘。“多數人的人權”是將少數人排除在外的。“少數人”是不是人?如果是,爲什麽沒有人權?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當人。即使針對一個人,把人不當人也是專制主義的原則。共產黨正是假借多數人的名義,到處抓“一小撮”,不斷侵犯人權。既然可以把人不當人,也不會僅限於少數。鄧小平堅持的所謂“多數人的人權”包含著專制主義的原則,這正是他和他的追隨者的本質。

中國政府的人權觀點的錯誤

中國政府的一切努力就在於消除全世界共同的、普遍的、絕對的人權,以逃脫國際輿論的管束。 人權並非決定於觀點,不因爲中國政府提出“多種人權論”就在事實上出現多種人權。中國政府的錯誤就在於他們的觀點。這種錯誤觀點表現在應有人權、實有人權、現有人權的關係上: 第一,中國政府無視全世界共同的人權,以爲一個國家法律規定的利權就是人權的全部。這是以實有人權否定應有人權。所以他們只承認相對的實有人權,不承認絕對的應有人權。 中國政府的白皮書中說:“需由主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這句話沒有錯,由此得出:“中國政府一貫認爲,人權問題本質上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⑷,這就錯了。需要由國內立法予以“確認和保護”,首先必須承認被確認、被保護的東西的存在,否則,“確認和保護”什麽?可見,需要“確認和保護”的人權是先于國內立法的。這就是應有人權。應有人權的存在和應有人權通過國內立法來實現,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應有人權是普遍的,各國共同的。應有人權通過國內立法轉化爲實有人權,這才是“屬於一國內部管轄的問題”。國內立法不可能窮盡應有人權的全部。實有人權非但不能取消或代替應有人權,正是要以應有人權爲標準來衡量規定實有人權的國內立法的正義與非正義。有些國家的法律公然規定婦女沒有選舉權。難道婦女的人權問題“本質上”就該沒有選舉權嗎?當然不是,只能說,這種國內立法不符合應有人權。別人不能強迫這個國家改變歧視婦女的法律,這個國家也不能禁止別人根據應有人權來批評、指責這種法律。 第二,中國政府又無視每個人的現有人權,以爲一個國家法律上規定了就是事實上做到了。這又是以實有人權代替現有人權。他們自己違反自己了,在這一點上,強調的是抽象,而不顧具體了。 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在論證中國政府對人權的“顯著成就”、“巨大貢獻”時,所用的方法主要是列舉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上規定的實有人權,只是可能實現的人權,並不等於事實上每個人享受到的現有人權。中國的憲法並不缺少有關公民利權的規定,缺少的是事實。而且中國的政府行爲常常違反憲法的規定,踐踏公民權和人權。憲法規定了結社自由,但公民組織的民主黨卻遭到鎮壓;憲法規定了信仰自由,但公民信仰的法輪功卻遭到取締。這就是中國公民享受的現有人權。白皮書中寫道:“中國法律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應享合乎人道的物質生活待遇和監獄、勞動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對罪犯實行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⑸只是“明確的規定”而已,執行的結果,事實如何?事實是獄中的政治犯、良心犯經常送出受到酷刑和虐待的報告,而中國政府又拒絕國際人權組織的視察。如果中國政府在邏輯上是一貫的,強調具體而否定抽象,那麽應當承認法律上規定的抽象人權是不算數的。在這個場合,他們又用法律上冠冕堂皇的抽象規定來掩蓋生活中見不得人的具體事實了。在前一種場合,爲了反對國際上共同的普遍人權,他們只講具體而不講抽象;在後一種場合,爲了辯護國內惡劣的人權記錄,他們又只講抽象而不講具體了。一種錯誤的理論總是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在中國發生的事實是蔑視人權、侵犯人權,中國政府的人權理論是爲了掩蓋和歪曲這一事實。中國政府如果不在實踐上作出改變,不可能糾正錯誤的觀點。但是,分析歪理邪說也有助於揭露事實。

注:
⑴《人民日報》海外版,1993年8月9日。
⑵《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25頁。
⑶鄧小平上述一段話,起先是這樣說的:“什麽是人權?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第111頁。收入《鄧小平文選》時作了修改。
⑸《中國的人權狀況》,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991年11月1日。

(中國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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