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權過大人權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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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5日訊】據明報10月5日報導﹐23條立法諮詢文件第八章提出,應讓警方享有毋須手令進入私人處所調查的權力,這項建議遭法律界人士幾乎一致反對,主要理由有三點﹕

一)就算在剛通過的反恐法例中,警方調查恐怖分子活動也沒有這樣大的權力,論嚴重性,恐怖活動不亞於顛覆分裂,諮詢文件以23條罪行性質特殊,尋求比反恐更大的權力,不具說服力。

建議內容矛盾

二)諮詢文件提出,警方的緊急入屋搜查權力,要在「有人已經觸犯或正在進行有關罪行」的情??下才能行使,但文件同時指出,根據普通法,警務人員為制止罪案發生,可在沒有搜查手令下進入私人處所。既然如此,警方根本不需額外權力,已可以入屋制止罪行,文件明顯是自相矛盾。若非為了制止罪行,只是為了調查已發生的罪行,則並無緊急性可言。

三)搜查手令由法官頒發,申請過程可以很快,警方若碰到緊急情??,擔心證物被毀,只要找一個大法官簽署手令,便能破門入屋,前後可以不用一個小時,叛國、分裂、顛覆等政治罪行,通常涉及許多人集體地、長時間地參與,申請手令這道手續,對執法效率影響甚微,但對於保障受調查者的人權,卻意義重大。如果沒有法庭的監察,僅憑警司的懷疑,便可以入屋搜查,很容易發生無理搜查、插贓嫁禍等弊端。

申請手令過程簡便

還有一點附帶的理由,是說警方近年對付示威者日趨高壓,一改昔日把權力備而不用的態度,就算是小規模的示威遊行,也派出大量警員戒備,經常出現警察多過示威者的場面,而且沿途拍攝,把示威者的樣貌和一舉一動,統統攝入鏡頭,標記存檔,這種對付政治異見團體的手法,很令人懷疑警方一旦獲得特殊權力,去調查涉及政治性的23條罪行之時,會否謹慎行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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