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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財政部十五日正式宣布,為配合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修正發布「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局部開放台灣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通匯。凡大陸地區人民領受台灣地區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及台灣民眾對大陸地區匯款,每筆結匯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必經陸委會同意可直接通匯。
據中時電子報報道,這項放寬兩岸直接通匯措施,財政部即日起接受國銀申請,官員指出,只要銀行申請文件齊全,可以在一個月內核准。
財政部指出,為因應兩岸直接貿易後,台灣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從事貿易往來,所衍生的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需求,財政部依據行政院核定的實施日期,已於今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及「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作為兩岸貿易配套措施。
這兩項準則修正重點,第一是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均不再強調間接原則,採直接與間接併存的規劃,即國內外匯指定銀行經財政部核准者,得與大陸地區銀行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未經核准者,也得經由第三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間接匯款及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
其次,放寬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款業務項目,除增訂進口大陸地區物品的匯款外,另考量民間對大陸地區匯款的實際需求,增訂金融保險機構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大陸地區人民領受台灣地區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及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的對大陸地區匯出款,等三項匯出款業務。
第三,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得辦理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為大陸地區銀行、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出口押匯與出口託收業務,及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大陸地區銀行、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進口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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