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雪:朱小華案系列報道(一)

朱小華案開審,權力鬥爭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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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21日訊】今天(北京時間8月20日)上午8點半,朱小華案終于開庭審理。朱小華,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原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理朱熔基的心腹愛將。

*失蹤三年獄中度日

朱小華于1999年7月被傳召回北京,一下飛机就被武警帶走,從此失去人身自由,被關押至今。他先是被中紀委“雙規”(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其妻子任佩珍在朱小華被抓后,從香港出境到美國与在那里讀書的女儿會合。任佩珍于2000年圣誕節前夕的12月9日,在美國芝加哥跳樓自殺身亡。朱小華夫婦的獨生女儿由于不堪忍受突來的變故,精神受創,一度失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訴書中表示,朱小華于2001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1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現關押在秦城監獄。

在朱小華被逮捕、關押的三年多時間里,外界對朱小華的情況一無所知,中國官方也沒有一個字的報道。8月14日傳出朱小華案開庭審理,但再次被迫推延。同一天,香港《信報》刊載林保華先生文章,對此案開始進行報道。

*關押三年后被開除出党開除公職

8月15日中國官方媒體作出了簡短的報道: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了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朱小華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經党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給予朱小華開除党籍、開除公職處分。

此時,朱小華已經被關押三年多,光大集團的董事長也換了兩任。

為什么說“終于”開庭審理?因為,在此之前有關方面曾經先后四次安排日期開庭審理朱小華,但都被迫推延。

*庭審一延再延原因成謎

最早的一次是去年11月初,然后是今年2月份,再就是今年5月份,連目前的起訴書還是那時准備好的。最后一次就是8月14日,筆者于7日得知這一确定的消息(因為當時被告已經接到了開庭通知書)。

8月8日,消息來源說,朱小華和律師在接受檢察院的庭前“輔導”。朱小華被教授在法庭上怎樣配合法院的審訊,怎樣回答提問,和如何認罪。有關方面怕朱小華和律師在法庭上不配合,因此,進行緊急培訓。但是,14日的審理又沒有能夠按期進行。消息來源認為,因為有關方面要求朱小華認罪,要求其律師只能做減刑辯護,不准做無罪辯護。但是,朱小華不肯認罪,其律師也不答應只做減刑辯護,執意要做無罪辯護,僵持不下,因而再次推延。

在20日的開庭審理中,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交的起訴書如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京檢一分刑訴字(2001)第264號

被告人朱小華,曾用名王小華,男,52歲(1949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證編號:(略),漢族,浙江省鄞縣人,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北京市海淀區万壽路(略)(戶籍地為上海市黃埔區山東北路)。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01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1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現押于公安部秦城監獄。

被告人朱小華涉嫌受賄一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察終結,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

一、被告人朱小華于1997年至1998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的便利,接受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楊國勛的請求,擔任華利控股有限公司顧問、出席華利資源跨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儀式、決定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資購買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為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代理開辦信用證。為此,朱小華于1997年6月23日,收受楊國勛給于得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股票36万股(价值人民幣848,152.
8元)。朱小華收受后交給其妻任佩珍。同年8月初,任佩珍通過楊國勛及其妻胡蓉,按照當時市場价將股票換成港幣108万元(折合人民幣1,
155, 924元)。

二、被告人朱小華于1997年1999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的便利,接受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丘漢輝的請求,決定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購買香港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新世紀廣場房產、批准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為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從銀行取得貸款提供擔保。為此,朱小華于1998年1月20日,通過妻子任佩珍收受丘漢輝給予的港幣300万元(折合人民幣3,
211, 800元)。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据确實、充足,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朱小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朱小華的行為已构成受賄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偉
助理檢察員:吳雷
書記員:李為民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印章

2001年4月30日

附:

1、證据目錄、證人名單。
2、主要證据复印件4冊。
3、扣押物品清單1份。

*《遠華案黑幕》首次披露朱小華案

朱小華被“雙規”時的罪名是涉嫌欺詐、利用職權向友人進行私人貸款,造成國家達八億元的損失。有人就此向中紀委舉報,中紀委設計抓人。筆者在《遠華案黑幕》中曾提及此案:

“据說朱小華出事是因為,他在出任光大集團董事長之后盲目擴張,仗著背后有朱熔基這個總理大人撐腰,一上任就大刀闊斧地蠻干,他也不管是什麼樣的公司的股份,只要有朋友推荐都入股,結果是買了一大堆不良資產,給中國造成二、三十個億的經濟損失。其次,朱小華在就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之前,還在任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的時候,從中協調,貸了兩筆款給福建一個叫劉錫永(希泳)的商人,總金額達一點二億美元。有人怀疑他個人收了好處。后來,朱小華的光大集團又借給劉錫永八億元人民幣,結果這筆錢劉錫永無法償還。

“朱熔基整頓腐敗、打擊走私,触痛了不少貪官、污吏,于是許多人怀恨在心,恨不得朱熔基早點死了。而朱小華的事,就是痛恨朱熔基的人繞過中紀委,瞞著朱熔基,通過李鵬的內線,直接送交了江澤民。江澤民看完了材料后批示道:‘這八個億到底是不是國有資產,如果是,我認為此人應該抓起來’。并在批示后邊注明:請通知熔基同志。朱熔基拿到批示一看,三分鐘沒講話,最后說:看來小華可能是有問題,但是,他是不是真有問題要搞清楚,我沒意見。……”

現在看來當初對朱實行“雙規”時的八億元貸款指控是子虛烏有的。因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犯罪事實完全是另外兩條:一是收受香港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三十六万股股票。二是通過妻子任佩珍收受丘漢輝給予的港幣300万元。 (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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