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 黃之鋒等四人被判囚4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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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哲香港綜合報導)維園六四集會去年首次被禁,唯支聯會和其他民主派等26人自行到維園悼念,其後24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黃之鋒等4人,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至10個月不等。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法院外重申,當日只是一個和平的集會,對判刑感到失望。

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在4月30日,承認2020年6月4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被告梁凱晴認罪後首次遭還押,另外3人則因為47人案,自3月起一直還押。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4人明顯有預謀犯案,沒有真誠悔意,判刑要具阻嚇力,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最終分別判處黃之鋒囚10個月、岑敖暉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均囚4個月。黃之鋒在本案的刑期與其它判刑分期執行,黃之鋒早前因包圍警總案被判囚13.5個月,4月再因前年10.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被判囚4個月。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庭外表示對判刑感到失望,指近日法庭判案帶出的訊息,就是將所有政治表達及集會扼殺在萌芽狀態。她批評,法庭判刑不符合國際人權準則,亦不符合《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利,並強調表達政治反對不是一個罪。

還有不到一個月便是六四,鄒幸彤表示,支聯會將堅持「六四」當日的悼念活動,已入紙申請在維園舉辦燭光晚會,即使政府「紅線」不斷飄移,支聯會仍會堅持做應該要做的事情。

她認為,維園現時對公眾開放,相信無人可阻止手持蠟燭進入維園的市民,也希望港人評估法律風險,自行選擇一種方式悼念六四,例如在家樓下燃點一支蠟燭,不參與任何集會,相信政府不應以未經批准集結的方式檢控。◇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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