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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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7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戴芙若綜合報導)歷史上的今天,1868年7月28日,第十四修正案被時任美國國務卿威廉‧蘇厄德(William Seward)確認,成為了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在以後的一個多世紀中,對該修正案的解釋引發了諸多的爭議案件。

美國國會於1868年6月13日通過了該法案,並於1868年7月9日獲得了當時37個州中的28個州的批准。

第十四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證之前出生或歸化於美國並受其管轄之奴隸皆為美國及其所居之州公民,且必須保障他們不受各州的歧視與不公平待遇。

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國內戰後的三條重建修正案之一,另外兩條是第十三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三條修正案在美國內戰結束後的1865到1870年的五年之間通過。

第十三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第十五修正案確保了投票權,無論「種族、膚色或以前的奴役狀況」如何。

美國憲法和修正案

1776年7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獨立宣言》,正式宣布美國脫離英國而成為獨立國家。同時聲明,美國13個殖民地不再屬於大英帝國。《獨立宣言》強調了兩個主題,即個人權利和革命的權利。

《美國憲法》於1787年夏天在費城寫下,這是美國聯邦政府系統的基本法源,也是西方世界劃時代的憲章。它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古老的一部國家成文憲法,定義了政府主要部門及其權限,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即《權利法案》於1791年12月15日生效,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權限,保護所有在美國領土之公民、居民和訪客的權利。《權利法案》實際上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保障了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以及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

但是,之後的修正案,很多都存在著爭議,例如第十四修正案。儘管此修正案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等。但是美國南部各州並不十分贊同,這些州只是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過了該修正案。

第十四修正案

「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指出。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美國國會圖書館資料顯示,修正案的主要撰寫者為俄亥俄州共和黨眾議員約翰‧賓厄姆(John Bingham)。

第十四條修正案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第二次制憲」之說,之後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為基礎。特別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一項,是美國憲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對美國國內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員行為都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極少在法律訴訟中引用,第五款賦予國會執法權。

第一款包括了多個條款:公民權條款、特權或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

第十四修正案釐清何謂公民之權利,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裁定非洲奴隸在美國出生的後代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

由於各州公民是民族國家公民附帶產生的結果,所以居住在一州的美國公民也會成為該州的公民。

所有根據美國法律歸化美國的人都可稱為美國公民,且只要是在美國出生的人,不論他的父母是何種國籍他都是美國公民。

特權或豁免權條款經解讀後的實際應用情況也很少。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 of law)」下的正當程序條款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這一條款經聯邦司法部門的應用,把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應用到了各州,並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須滿足實質性和程序性的正當程序要求。

例如,1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法院宣告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反憲法。從那時起,最高法院便宣布任何政府支持或認可的種族隔離形式均為非法。

平等保護條款要求各州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這一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彼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後成為此修正案的法理基礎,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判決種族隔離制度違憲,之後又在其它多個案件裁決中推翻了針對不同群體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視和種族隔離的法律。

爭議

「布朗訴托彼卡教育局案」後,最高法院陸續以此修正案為基礎進行憲法解釋,並實際上把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進行立法,包括1973年有關墮胎權利問題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有關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最終結果的「布什訴戈爾案」(Bush v. Gore)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等擁有里程碑性質的判決,均是以這一條款為基礎。

其中,近期最引人關注的爭議案件就是「羅訴韋德案」。

1973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通過「羅訴韋德案」判決,認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隱私權」,故女性的墮胎權受憲法保護。最高法院還在判決中將墮胎權列為「基本權利」。

近50年後的今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中,以5比4的表決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寫的多數意見書中寫道:「憲法沒有提到墮胎,任何憲法條款——包括羅案和凱西案的辯護人現在主要依賴的條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都沒有暗示保護這種權利。」

「該條款用來保證憲法中沒有提到的一些權利,但任何這樣的權利必須『深深紮根於這個國家的歷史和傳統』,並『隱含在有序的自由概念中』。」

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一份贊同意見書中認為,最高法院應該重新考慮其過去關於避孕、同性戀關係和同性婚姻權利的裁決。

最高法院最近的幾大判決,反映了保守派占多數的美國最高司法機構,正在將憲法解釋帶回到建國先父們制定憲法的初衷。

責任編輯:李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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