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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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22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不同於本系列文章推介的其他大多數開國先賢,代表馬薩諸塞州的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並沒有參加1787年全國制憲會議。會議召開期間,他是美國駐英國大使,身在海外,直到憲法制定完成等待批准期間,他才回到國內。然而,他的主要憲法貢獻是在任職馬薩諸塞州和出使英國期間為憲法制定奠定了堅實基礎。

整體而言,憲法起草分為三個步驟,儘管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步驟往往多有重疊:

第一步:確定未來憲法的總體目標和運行原則。

第二步:確定政府的總綱,旨在實現目標,符合原則,並為公民所接受。

第三步:使用可能的最佳措辭起草文件。

亞當斯的著作在這三個步驟中都很大程度地協助了制憲者。

1788年之前的個人生平

約翰‧亞當斯於1735年10月19日出生在馬薩諸塞州的一個小鎮,這個小鎮當時名叫「布倫特里」(Braintree),1792年後改為「昆西」(Quincy)。孩提時代,他喜歡戶外活動,想長大後成為一名農民。然而,他同時也天資聰慧,學生時代成績優異,從文法學校畢業後,進入哈佛大學深造,從此立志要成為一名律師。

在終身伴侶的選擇上,他很明智也很幸運。夫人阿比蓋爾‧史密斯‧亞當斯(Abigail Smith Adams)忠心耿耿,亞當斯公務旅行頻繁,經常和丈夫長久分離的她,稱職地操持家務,是個賢內助,並為約翰出謀劃策,排憂解難。

約翰和阿比蓋爾夫婦養大了四個孩子,其中的一個就是約翰‧昆西‧亞當斯,後來曾擔任國務卿(1817—1825年)以及美國總統(1825—1829年),並卸任總統後的眾議員生涯裡成為在國會反對奴隸制的傳奇戰士(1831—1848年)。

值得一提的是,驅使約翰走向成功的動力並不是對政治職位的渴望,而是嚴格的道德準則和莊嚴的歷史使命。

《獨立宣言》起草委員會成員:(左起)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羅伯特‧利文斯頓(Robert R Livingston)和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MPI/Getty Images)

在獨立革命的一系列事件中,約翰‧亞當斯在公共舞台上大放異彩。亞當斯以律師、作家和第一屆大陸會議(1774年)成員的身分推動了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偉大事業。作為第二屆大陸會議的代表和外交官,他為實現美國獨立所做的努力彪炳史冊,其影響力也許僅次於國父喬治‧華盛頓。

1778至1779年初,他作為美國駐英大使正在歐洲從事外交工作。回國後,他立即被選為馬薩諸塞州制憲會議的代表,並被制憲會議列為新憲法的主要起草人。該憲法經過大量修正後至今仍在有效實施。1779年晚些時候,亞當斯回到了歐洲,並在那裡一直待到1788年初,夫人阿比蓋爾在亞當斯駐歐洲的最後四年,一直和他在一起。

亞當斯與憲法原則

在撰寫美國憲法的「第一步」,即確定目標和原則階段,亞當斯的主要貢獻就是他的三卷本著作《美國憲法之辯護》(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年初出版)的第一卷。該書在全國制憲會議上廣泛流傳。參加1787年9月17日至1790年5月29日期間憲法批准辯論大會的代表經常提及這部著作。

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家安‧羅伯特‧雅克‧杜爾哥(Anne Robert Jacques Turgot,1727—1781年)對美國當時各州憲法提出批評,此舉促使亞當斯寫下了《美國憲法之辯護》一書。在書中,亞當斯旁徵博引,系統引用了希臘學者波利比烏斯(Polybius)、羅馬法學家西塞羅(Cicero)、英國古典政治思想家詹姆斯‧哈靈頓(James Harrington)、英國古典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Baron Montesquieu)等人的法律觀點。對於這些思想家的詳細介紹,請參閱筆者最近發表在《大紀元時報》的系列文章《美國憲法思想基礎》。

在《美國憲法之辯護》一書中,亞當斯重點強調了四個基本的憲法原則:第一,公正的法律必須經由全體民眾或他們選擇的代理人同意後制定頒布;第二,任何民族若要獲得自由,就必須實行法治;第三,最好的政府融合了民主制、精英制和君主制的各自優點;最後,最好的聯合政府包括一個兩院制立法機構(分別代表精英和民主)、一個獨立的行政長官和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等。

在該書中,亞當斯表達了明確的法律立場,顯示其處於建國時期政治光譜的「高端民族主義者」,詳見本系列文章之一《緒論》。顯而易見,他非常欣賞英國當時的政治制度,包括世襲君主、世襲上議院和選舉產生下議院等,儘管他並不打算在美國如法炮製這種制度。

當然,美國當時的制憲者們拒絕採用「高端民族主義者」模式。然而,值得關注的是,經過一番搖擺,他們確實採納了亞當斯的所有四項基本憲法原則。

「關於政府之構想」

1776年,亞當斯撰寫了一本題為「關於政府之構想」(Thoughts on Government)的簡短小冊子。這本小冊子中的許多觀點在制憲的第二步(即確定政府的總綱)期間,很大程度上幫助指導了制憲者。與《美國憲法之辯護》相比,亞當斯在本書中提出的未來政府構想模式更具有民粹主義和民主特徵。

在《關於政府之構想》一書中,亞當斯提議建立兩院制立法機構,下院由人民選舉產生,上院由下院選舉產生,兩院均為固定任期。作為立法機關的兩院再共同投票,選出一個行政長官,也是固定任期。憲法專家們可能會認識到,這些其實是弗吉尼亞計劃的基本特徵,該計劃是弗吉尼亞代表團向制憲會議提交的綱要,是此後幾週內參會代表討論的基礎。

《關於政府之構想》亦建議,上議院的職責結構應使其能夠在行政部門和下議院之間進行「調停」。憲法整體反映了這個理念,賦予了參議院某些行政權力,包括對總統的條約和行政部門人選的提名提出「建議與批准」的權力。

該書還預示了最終憲法中的其它幾個特點:總統任命與指示官員的權力,總統任命和參議院批准法官,以及司法人員(需「品行端正」)終身服務等。

馬薩諸塞州憲法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馬薩諸塞的憲法為全國制憲者提供了制憲第二步和第三步的思想來源。

亞當斯將馬薩諸塞州憲法分為「第一部分:權利宣言」和「第二部分:政府框架」等。前者列明了基本的自由框架;後者則創建了州政府的結構。

其中,「第二部分:政府框架」為美國憲法的整體結構提供了大量的靈感和措辭。茲選取數例:

例1:它規定了強大的獨立行政和司法部門。這與大多數州授予立法機關最高權力的做法大相逕庭。

例2: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參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1款。

例3:參議院和眾議院均「負責各自成員的選舉、當選及資格的最終審查」。參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5款第1項。

例4:眾議院有權進行彈劾,參議院有權進行審判,然而「彈劾案的判決……應以免職和剝奪其擔任和享有合眾國榮譽職位、信任職位或高收益職位的資格為限……但被定罪的一方仍應……根據國家法律受到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參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3款第7項。

例5:州長由單獨選舉產生,享有赦免權(彈劾案件除外),是州軍事力量的總司令,可以否決法案,但須經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過。參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7款第3項和第二條第2款第1項。

例6:副州長的職位類似於副總統,區別在於他並不主持參議院工作。

此外,馬薩諸塞州憲法「第一部分:權利宣言」的一些典型特點也出現在首次問世的美國憲法中:自由開展立法辯論,接受「追溯法令」(即追溯性刑事法律)的保護,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審判,等等。

後來,麻州憲法「第一部分」的其它立法特徵亦經由《權利法案》進入美國憲法,如:集會自由和新聞自由,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保護住宅不受軍隊駐紮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適當的法律程序,以及保護公民免受過多的保釋金和罰款,以及免受殘酷或不尋常的懲罰,等等。

麻州憲法也保護宗教自由,儘管相對而言沒有後來的美國憲法及其第一修正案那麼徹底。在18世紀,美國憲法及其第一修正案均明文要求任職者進行宣誓或申明,表達對上帝的信仰。然而,馬州憲法只保護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儘管這些都是建立在無教派基礎之上。此外,城鎮可以通過稅收促進宗教,而範圍亦不僅限於基督教。

因此,在信仰問題上,馬薩諸塞州憲法介於美國人作為英國殖民者所知道的正式的國家宗教機構,與後來的美國憲法(pdf)所體現的「不偏袒有神論」之間。

晚年生活

眾所周知,1789年起的八年內,也就是喬治‧華盛頓的兩屆總統任期內,亞當斯均當選為副總統。1796年,他自己更進一步當選為總統;而在1800年,在競選連任時他敗給了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

亞當斯擔任美國總統期間,普遍受到公眾好評,歷史評價較高,因為在任期內他勇敢地抵制來自法國的戰爭威脅,而且他知人善任,特別是任命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為美國首席大法官,廣受好評。

卸任總統後,亞當斯回到位於馬薩諸塞州的家鄉。在他的餘生中,他徜徉在古典文學的海洋陶冶性情,並與包括托馬斯‧傑斐遜在內的許多開國先賢保持著廣泛的聯繫。

與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和約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等開國元勛一樣,亞當斯也很鍾情於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在八十多歲高齡之際,他亦堅持每天步行三英里。他於1826年7月4日去世,離91歲生日只差三個月。巧合的是,托馬斯‧傑斐遜同一天去世,而那天正是《獨立宣言》發表50周年。

閱讀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開國先賢與美國憲法之一:緒論》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2: John Adam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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