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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平均地權條例》子法預告 檢舉炒房 獎金最高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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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自平均地權條例三讀至今,內政部已完成四項子法的預告。內政部長林右昌、內政部政次花敬群25日舉行「平均地權條例」子法預告說明記者會,說明5項新訂定子法,政策重點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以及檢舉獎金制度,而檢舉獎金最高一千萬。

首先是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考量私法人執行業務需要,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私法人有公益性、必要性,且具共識者為「免經許可」,若私法人為正常經營需要買售住宅為「需經許可」,且取得後受5年不得移轉的限制。

關於「免經許可」有九種情形,一、公(國)營企業或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如:台糖、北捷、法律扶助基金會;二、AMC/台灣金聯,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不良資產擔保品;三、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四、法拍;五、文化資產;六、優先購買權,依法律規定優先購買;七、都更;八、危老重建;九、合建。

關於「需經許可」有六種情形,一、宿舍使用,但不得超過員工人數;二、具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使用執照內5戶以上;三、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如:長照機構等;四、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五、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六、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都更、危老、合建依階段分免經或需經許可

關於都更,計畫整合階段,免經許可為迅行劃定地區,需經許可的有屋齡30年以上住宅,或未達安全、耐震標準住宅;計畫公展階段,「計畫範圍內」的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等免經許可,「非計畫範圍內」者需經許可;計畫完成階段,實施者或出資者,如與得分回住宅之其他所有權人訂有契約買回住宅,可免經許可買受取得。

關於危老重建,計畫整合階段,需經許可的有屋齡30年以上住宅,或未達安全、耐震標準住宅;計畫核准階段,「重建計劃」之起造人、所有權人等為免經許可,「非重建計劃」者需經許可;計畫完成階段,起造人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為免經許可。

關於合建,合建前,需經許可的有屋齡30年以上住宅,或未達安全、耐震標準住宅;合建後,免經許可的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宅。

將限重大事故才能預售屋換約轉售

關於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將規範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發生重大事故者,才可以例外申請核准換約。重大事故有六,一、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二、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且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三、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之房屋,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四、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他人死亡,或其重大傷害經認定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五、原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無意保留;六、共同買受人間轉讓。

至於無須申請情形有三,一、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換約;二、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之換約;三、私法人因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屬之換約。

檢舉獎金制 採實名制、具體事證

關於檢舉獎金制,規定檢舉獎金適用範圍包含,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案件,而檢舉人應附檢舉人個人資料、被檢舉人的違規情形、時間、地點,及具體事證資料,如經查證屬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將以實收罰鍰30%發給檢舉獎金,並規定個案獎金上限1000萬元,若偽造將移送檢調。

最後,林右昌表示,本次預告的子法將配合明確規範申請應備文件,且有設計簡捷的申請與審查程序,不會影響業者正常的業務推動及營運。相關子法草案將自4月25日起預告20天;預告完成後,將依程序辦理後續事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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