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 可查封失職會計師、董事財產

人氣 3
標籤:

【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為有效防範金融犯罪,司法院完成破產法增修草案,訂定「恩隆條款」及「人頭董事條款」,課予會計師及公司全體董事更多的責任,將來若因會計師或公司董事失職導致公司破產,會計師及公司董事名下財產將遭查封用以償債。

司法院官員指出,鑑於美國恩隆公司(Enron),因會計師查核不實、隱瞞公司負債、虛報盈餘而破產,並引發一連串股市風暴,且為避免國內掏空公司資產、超貸等重大金融案件一再重演,司法院為未雨綢繆,在破產法中增訂「恩隆條款」及「人頭董事條款」。
破產法修正草案,全部條文共252條,「恩隆條款」即新增的破產法第100條,明訂公司破產時,涉及簽證不實的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人頭董事條款」則為第195條,明訂公司破產後,債權人可查封董事財產償債。
司法院認為,去年美國共有186家上市公司聲請破產,其中最大者為恩隆及聯合通訊、聯合航空等5家公司,其中除聯合航空外,其餘4宗破產案都與會計師的會計簽證不實有關,對公司股東及社會投資大眾影響至鉅,因此決定在破產法中增訂第100條,課予會計師更多的責任。
破產法第100條規定,會計師執行業務,若對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有虛偽不實者,於法人或非法人破產時,視為「應負責之人」,法院可依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命其賠償。
此外司法院認為,國內掏空、超貸等重大金融案件層出不窮,多與董事未盡責及人頭董事有關,為加強公司董事的經營責任,增訂破產法第195條即「人頭董事條款」,規定公司破產後,債權人可查封公司董事名下財產用以賠償債權人損失。
破產法第195條明定,法人受破產宣告而破產債權人受償債務不足20%時,破產人之全體董事應連帶負責補足賠償,若董事不補足,法院得裁准破產管理人對董事的財產強制執行,但董事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即不必賠償。
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涉及掏空、超貸等案的公司負責人或簽證不實的會計師,除面臨刑事背信或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追訴外,民事責任方面,若公司宣告破產,涉案人仍可完全保有自己的財產,而新增修的破產法若將來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實施後,即可督促公司董事及會計師更謹慎、善盡義務,並避免公司經營者藉人頭董事來規避責任。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李嘉誠注資破產加航 工會不滿
香港破產個案數再度上升
日本企業破產數連續第十個月下降
中國大陸兩千五百多家大中國企礦山將關閉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