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 可查封失职会计师、董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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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为有效防范金融犯罪,司法院完成破产法增修草案,订定“恩隆条款”及“人头董事条款”,课予会计师及公司全体董事更多的责任,将来若因会计师或公司董事失职导致公司破产,会计师及公司董事名下财产将遭查封用以偿债。

司法院官员指出,鉴于美国恩隆公司(Enron),因会计师查核不实、隐瞒公司负债、虚报盈余而破产,并引发一连串股市风暴,且为避免国内掏空公司资产、超贷等重大金融案件一再重演,司法院为未雨绸缪,在破产法中增订“恩隆条款”及“人头董事条款”。
破产法修正草案,全部条文共252条,“恩隆条款”即新增的破产法第100条,明订公司破产时,涉及签证不实的会计师应负赔偿责任;“人头董事条款”则为第195条,明订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查封董事财产偿债。
司法院认为,去年美国共有186家上市公司声请破产,其中最大者为恩隆及联合通讯、联合航空等5家公司,其中除联合航空外,其余4宗破产案都与会计师的会计签证不实有关,对公司股东及社会投资大众影响至钜,因此决定在破产法中增订第100条,课予会计师更多的责任。
破产法第100条规定,会计师执行业务,若对财务报告的查核或签证有虚伪不实者,于法人或非法人破产时,视为“应负责之人”,法院可依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的声请,或依职权裁定命其赔偿。
此外司法院认为,国内掏空、超贷等重大金融案件层出不穷,多与董事未尽责及人头董事有关,为加强公司董事的经营责任,增订破产法第195条即“人头董事条款”,规定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查封公司董事名下财产用以赔偿债权人损失。
破产法第195条明定,法人受破产宣告而破产债权人受偿债务不足20%时,破产人之全体董事应连带负责补足赔偿,若董事不补足,法院得裁准破产管理人对董事的财产强制执行,但董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即不必赔偿。
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涉及掏空、超贷等案的公司负责人或签证不实的会计师,除面临刑事背信或违反商业会计法的追诉外,民事责任方面,若公司宣告破产,涉案人仍可完全保有自己的财产,而新增修的破产法若将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实施后,即可督促公司董事及会计师更谨慎、善尽义务,并避免公司经营者藉人头董事来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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