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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构成犯罪 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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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6日报导】防制偷拍面面观系列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十六日电)根据统计,偷拍已成为不肖之徒侵害女性隐私的新型态犯罪模式,犯罪地点涵盖百货公司、旅馆、捷运站、大型卖场等,部分受害者照片甚至被他人透过网路流传,严重侵害当事人隐私,而此类行径已构成犯罪,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谈到偷拍行为,让民众印象深刻的应是前年曾轰动一时的璩美凤被偷拍光碟案,此案爆发后也引起各界关注,检方经指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队、调查局台北市调处多次搜证后,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侦结,起诉多名被告。

根据警方调查,最近也有两起偷拍案件,被媒体大幅报导。第一起发生在今年七月间多媒体展期间,一名日籍男子因偷拍被警方移送法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义分局三组表示,一名三十四岁的日籍男子安内是一家日商公司驻台职员,他趁世贸展览馆举行多媒体展,人多混乱之际,以数位相机偷拍着短裙的展示小姐裙底风光。

第二起则发生于八月初,一名就读某私立大学的郭姓男子,已连续两个月在捷运台北车站、台大医院站及台铁台北车站以数位摄影机,偷拍超过五十名女性的裙下风光,不过,当他故技重施时,被台北捷运公司员工发现,结果也是送警侦办。

法界人士表示,根据今年元月间杏陵基金会所进行的2002年十大性闻问卷调查,有关台北市议员指称偷拍歪风蔓延至捷运车站,专爱捕捉裙底风光,台北市政府也在去年九月起大执法,公共场所未执行反偷拍者处罚等新闻则排名第二,显见偷拍歪风已被政府机关重视,加强执法。

对于偷拍所涉及相关法律,台北地检署认为可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论处,根据规定,凡“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均构成犯罪,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台北地检署表示,在未经他人同意下,利用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言论或谈话,都会构成犯罪,但必须被害人提出告诉,也就是说,有关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是属于告诉乃论,只要提出告诉,检察官就会受理侦办,若证据确实将会依法起诉论科。

台北地院指出,偷拍行径已严重侵害当事人隐私,但部分不肖之徒借此高科技的影视器材犯罪,利用当事人不察之际,偷拍裙底风光,更有透过网路散布这些偷拍照片,对当事人来说,真是情何以堪。法界人士认为,既然偷拍行径如此嚣张,女性朋友也应有反制之道,例如在捷运站、大型卖场等公共场合时,应提高警觉,若发现有可疑人士在附近徘徊,应立即报警处理,或高声呼救,由附近民众协力将不肖之徒扭送法办,另外,外宿饭店时,则须投宿于商誉良好的饭店,否则,也应仔细检查住宿房间有无可疑针孔,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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