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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30年 羅福助一審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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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前立委羅福助家族所涉暴力犯罪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羅福助等十六名被告遭判有罪,羅的兒子羅明旭等另十名被告獲判無罪,其中遭檢方求刑卅年的羅福助,判應執行四年徒刑,羅家帳房林錦源則判八年六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羅福助與弟羅振榮、子羅明旭、姪子羅啟欣等八名家族成員及總帳房林錦源等共廿六名被告,去年六月七日遭檢方起訴,指羅福助長期結合不法份子,並利用立委身分,以人頭戶支領友力公司薪水及違法炒作股票;以暴力方式向統亞公司討債;以偽造文書等方式取得瑪陵坑土地等十二項犯行。

 當時檢方指控,羅福助獲不法利益十三億五千餘萬元,向法院求刑合併共卅年;林錦源遭求刑十年;羅明旭三年六個月;另有劉文斌等廿三名被告獲緩起訴。

 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羅福助僅涉及恐嚇、強制、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四項罪名,其餘犯行均無證據證明羅福助犯罪。

 羅福助涉及偽造文書部分,法官判他兩年六個月徒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他一年;恐嚇部分判三個月;強制部分判五個月,合併應執行徒刑四年。

 至於羅家的帳房林錦源,檢方起訴指控他涉嫌與羅福助共謀、或在羅福助的指示下,協調羅福助向友力公司冒領薪資;違法炒股、洗錢;侵占大信公司及大港公司資金等八項犯行。

 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林錦源僅涉及其中四項,其中偽造文書罪部份,法官判他兩年徒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十個月;違反證交法部分判三年、併科罰金一千萬銀元;侵占罪判三年,合併應執行徒刑八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一千萬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千萬元)。

 檢方起訴指稱,林錦源在羅福助的指示下,以大信證券資金炒作股票及洗錢;但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林錦源違法炒股,獲利三千餘萬元屬實,但無證據證明林錦源是在羅福助指使下犯罪,法官認為此部分,羅福助並非共犯。

 此外,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羅福助案,歷經一年多審理、開庭七十二次,判決書三百廿六頁,承審法官蔡世祺為了這個案子,近三個月,天天熬夜趕寫判決,趕到腸胃都累出病,昨天宣判後如釋重負。

 台北地方法院由刑五庭庭長廖妤紋、受命法官蔡世祺、陪席法官朱夢蘋合議審理,共開庭七十二次,羅福助出庭六十七次。

 受命法官蔡世祺從六月就開始寫判決書,但被告人數眾多,案情複雜,這三個月來,他幾乎天天熬夜加班,連回到家中,也是忙著寫判決,家人對他很不諒解,他說,宣判後得好好休息、陪陪家人。

〔記者李錦奇╱台北報導〕與羅福助有官司糾紛的吉祥證券(前大信證券)大股東許瑞芬昨天表示,政府一直高喊掃黑,法院卻這麼判,「我還能說什麼」?許瑞芬說,她對司法不滿,對政府的掃黑表現也不滿,但她已經看破,既然政府沒有辦法保障她的安全,現在她也不願意多說什麼。

檢方:羅案輕判 不可思議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羅福助遭起訴時,檢察官向法院具體求處三十年重刑,一審卻僅判羅福助四年,對此結果,檢方感到不可思議,表示一定會提出上訴,也抨擊判決理由,嚴重違背經驗法則,顯有「突襲性裁判」之虞。

 台北地檢署指出,檢方原本認定羅福助涉及多項犯罪,多數均透過其財務總管林錦源進行,原因在於扣案帳證文件顯示,林錦源每天都必須製作財務報表交給羅福助親自審查,故據此認定林錦源涉及犯罪,羅福助不但知情,且應為首謀。

 不料,法官卻因林錦源一人擔下多項犯行,而以羅福助不見得參與林錦源所涉犯罪為由,重判林錦源八年六個月重刑,反而輕判羅福助四年有期徒刑,同時諭知解除限制出境。

 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這項判決結果,不僅主從易位、輕重失衡,且無論從情理、事理、法理、經驗法則來看,都與司法實務及人民法律情感有極大落差。

 陳宏達強調,本案去年六月偵結起訴後,台北地院先後開庭七十二次,但絕大多數都由受命法官單獨審理,直到最後五次開庭,才由三位法官合議問案,且趕在今年九月一日刑訴新制強制上路前辯論終結,訂於昨日宣判,顯示法官審理本案,似有刻意規避落實司法院強力推動「全程合議」的審判原則,以及草率結案之嫌。

 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指出,羅福助涉嫌長期結合不良份子、利用經營者困難和人性弱點,謀取暴利、掏空資產,不法所得高達十三億餘元,故詳列十二項犯罪事實,具體求處羅福助三十年重刑。

 但法官卻認定羅福助行為,只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恐嚇、強制自由、偽造文書等輕罪,且量刑過輕,顯然無法嚇阻以暴力獲取鉅額利益的犯罪惡行,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必提上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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