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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30年 罗福助一审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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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前立委罗福助家族所涉暴力犯罪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罗福助等十六名被告遭判有罪,罗的儿子罗明旭等另十名被告获判无罪,其中遭检方求刑卅年的罗福助,判应执行四年徒刑,罗家账房林锦源则判八年六个月,并科罚金新台币三千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罗福助与弟罗振荣、子罗明旭、侄子罗启欣等八名家族成员及总账房林锦源等共廿六名被告,去年六月七日遭检方起诉,指罗福助长期结合不法份子,并利用立委身份,以人头户支领友力公司薪水及违法炒作股票;以暴力方式向统亚公司讨债;以伪造文书等方式取得玛陵坑土地等十二项犯行。

 当时检方指控,罗福助获不法利益十三亿五千余万元,向法院求刑合并共卅年;林锦源遭求刑十年;罗明旭三年六个月;另有刘文斌等廿三名被告获缓起诉。

 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罗福助仅涉及恐吓、强制、伪造文书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四项罪名,其余犯行均无证据证明罗福助犯罪。

 罗福助涉及伪造文书部分,法官判他两年六个月徒刑;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判他一年;恐吓部分判三个月;强制部分判五个月,合并应执行徒刑四年。

 至于罗家的账房林锦源,检方起诉指控他涉嫌与罗福助共谋、或在罗福助的指示下,协调罗福助向友力公司冒领薪资;违法炒股、洗钱;侵占大信公司及大港公司资金等八项犯行。

 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林锦源仅涉及其中四项,其中伪造文书罪部分,法官判他两年徒刑;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判十个月;违反证交法部分判三年、并科罚金一千万银元;侵占罪判三年,合并应执行徒刑八年六个月、并科罚金一千万银元(折合新台币三千万元)。

 检方起诉指称,林锦源在罗福助的指示下,以大信证券资金炒作股票及洗钱;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林锦源违法炒股,获利三千余万元属实,但无证据证明林锦源是在罗福助指使下犯罪,法官认为此部分,罗福助并非共犯。

 此外,台北地方法院审理罗福助案,历经一年多审理、开庭七十二次,判决书三百廿六页,承审法官蔡世祺为了这个案子,近三个月,天天熬夜赶写判决,赶到肠胃都累出病,昨天宣判后如释重负。

 台北地方法院由刑五庭庭长廖妤纹、受命法官蔡世祺、陪席法官朱梦蘋合议审理,共开庭七十二次,罗福助出庭六十七次。

 受命法官蔡世祺从六月就开始写判决书,但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这三个月来,他几乎天天熬夜加班,连回到家中,也是忙着写判决,家人对他很不谅解,他说,宣判后得好好休息、陪陪家人。

〔记者李锦奇╱台北报导〕与罗福助有官司纠纷的吉祥证券(前大信证券)大股东许瑞芬昨天表示,政府一直高喊扫黑,法院却这么判,“我还能说什么”?许瑞芬说,她对司法不满,对政府的扫黑表现也不满,但她已经看破,既然政府没有办法保障她的安全,现在她也不愿意多说什么。

检方:罗案轻判 不可思议

〔记者苏恩民╱台北报导〕罗福助遭起诉时,检察官向法院具体求处三十年重刑,一审却仅判罗福助四年,对此结果,检方感到不可思议,表示一定会提出上诉,也抨击判决理由,严重违背经验法则,显有“突袭性裁判”之虞。

 台北地检署指出,检方原本认定罗福助涉及多项犯罪,多数均透过其财务总管林锦源进行,原因在于扣案帐证文件显示,林锦源每天都必须制作财务报表交给罗福助亲自审查,故据此认定林锦源涉及犯罪,罗福助不但知情,且应为首谋。

 不料,法官却因林锦源一人担下多项犯行,而以罗福助不见得参与林锦源所涉犯罪为由,重判林锦源八年六个月重刑,反而轻判罗福助四年有期徒刑,同时谕知解除限制出境。

 襄阅主任检察官陈宏达表示,这项判决结果,不仅主从易位、轻重失衡,且无论从情理、事理、法理、经验法则来看,都与司法实务及人民法律情感有极大落差。

 陈宏达强调,本案去年六月侦结起诉后,台北地院先后开庭七十二次,但绝大多数都由受命法官单独审理,直到最后五次开庭,才由三位法官合议问案,且赶在今年九月一日刑诉新制强制上路前辩论终结,订于昨日宣判,显示法官审理本案,似有刻意规避落实司法院强力推动“全程合议”的审判原则,以及草率结案之嫌。

 公诉检察官刘承武指出,罗福助涉嫌长期结合不良份子、利用经营者困难和人性弱点,谋取暴利、掏空资产,不法所得高达十三亿余元,故详列十二项犯罪事实,具体求处罗福助三十年重刑。

 但法官却认定罗福助行为,只构成违反商业会计法、恐吓、强制自由、伪造文书等轻罪,且量刑过轻,显然无法吓阻以暴力获取钜额利益的犯罪恶行,检方收到判决书后必提上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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