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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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宇天能納米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石龍工業區龍園路甲5號,法定代表人:王成新,總經理。電話:010—51003308
委託代理人:高智晟,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010—87757325/6。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央電視臺,住所地:北京市復興路11號
法定代表人:趙化勇,該電視臺台長。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2004)門民初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特具狀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判決撤銷原審錯誤判決,改判被上訴人:

1、 即停止該節目在電視臺的重播,並在其二套《非常調查》欄目及其網站中爲上訴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 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200000元;
3、 承擔兩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失敗判決最直接且最顯明的價值是對法律事實、法律及法治精神的毫無遮掩的、最粗暴的踐踏。

本案案涉侵犯上訴人法律權益的《非常調查》之“納米水變汽油的騙局”電視節目,是被上訴人基於其一貫的無知、無恥加之其素在中國無法無天的特殊地位思想觀使然。任何具有人的認識能力者(中央電視臺及原審法院除外),在觀看了《非常調查》之“納米變汽油”節目後,均能得出被上訴人播放這期節目的浮在表面的價值是“揭穿納米水變汽油的騙局”,但上訴人、所有上訴人的客戶、所有參與過本案法庭調查過程的一切具有人的認識能力者均可得出被上訴人之“揭穿納米水變汽油騙局”的手段對廣大電視受衆而言本身即是一場無恥的騙局。這次惡行是央視即被上訴人的一名素對上訴人懷有惡意的記者(這是這名記者數次惡意捏造事實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惡行之一)刻意策劃的結果。本案中,央視即被上訴人的惡行表現在,其“旨在”“揭穿納米水變汽油的騙局”,卻無賴般地性馬由繮,選擇暗訪了一個與納米水變汽油騙局毫無關係的正常經營納米功能産品的企業——上訴人的經營場所,即:揭穿納米水變汽油的視聽畫面是所有上訴人的客戶所熟悉的上訴人的一樓産品展示大廳場景,是上訴人的一樓展示大廳的工作人員、是上訴人設在樓上的公司接待場所、是上訴人公司的從事營銷的工作人員、是一切上訴人的用戶所熟習的上訴人的各種納米功能産品、是所有上訴人的産品用戶及相當的電視受衆所知悉的標有“宇天能”三個大字的企業徽圖,而原審判決的惡行在於,其在判決中對所有上述在侵權電視節目中一目了然的視聽畫面除了對畫面中出現的上訴人企業徽圖中的“宇天能”三個字予以輕描淡寫的提及外,其餘有機組成上訴人企業對外營銷綜合形象狀態的所有在侵權節目出現的畫面是避而不談,以公然的毫無遮掩的方式無賴般地加以掩蓋。原審判決的另一個惡舉及醜行在於,其在無賴般地掩蓋了幾乎全部法律真實的基礎上,又無賴般地製造了“構成對法人名譽侵權的條件”,即“在原告認爲被告侵犯其名譽權的節目中,沒有出現有關原告公司的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足以表明原告公司身份的畫面和解說”,因此就不構成侵權。這就象對自然人的電視侵權畫面中荒謬地要求必須出現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名字的拍攝畫面才能構成侵權的要求無二致。世界上任何有文明人類聚居的地方都不會有這般荒唐的“侵權標準”,中國的相關法律中也沒有這種荒唐的“侵權標準”,出現原審失敗判決的荒唐,形式上看只是原審法院及法官的荒唐,但它的另一個無法回避的沈重即是中國社會法治(至少是局域法治)的荒唐。但願二審法院能以判決救贖之許些。毫無疑問,這種可能的救贖也只是偶然的和技術的。

二、原審對錯誤判決的故意選擇不僅僅是使上訴人的法律權益遭到踐踏!

原審對錯誤判決的公然選擇,使上訴人的法律權益、法人尊嚴遭到在文明人類看來是最粗暴的踐踏,雖然在中國這種“特殊國情”下,法院的這種選擇是再稀鬆平常不過的存在。原審法院在選擇與真實、法律價值、文明價值完全相悖的判決時所表現出的從容、熟練及無所顧忌,即是作爲特殊情勢下的司法審判普遍價值狀態的具體表現。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及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不顧顔面之舉可謂罄竹難書,先是被上訴人在本案剛進入訴訟後,即通過“中間人”找上訴人的代理律師,直接表明:如果律師能引導上訴人息訴,被上訴人會讓上訴人的代理律師很尊嚴地獲得應得的利益,除此,還會對上訴人的代理律師在其電視臺作相當規模的正面報道,如果上訴人不識相,中央電視臺將具體由《焦點訪談》等欄目全面出擊,直至將上訴人置於死地,而且還要通過中宣部(無惡不行)、上級法院的疏通,將確保讓上訴人敗訴,遭嚴辭拒絕後,在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裏,原審法院幾乎完全成了被上訴人的工作部門,先後不下五次反反復複要求原審原告即上訴人接受被上訴人“恩賜”的調解條件,否則……!

綜上,原審判決最徹底的信迅是離開本案事實及中國法律結論本案。尊重最基本的事實,依從這個國家的既有法律本應屬法院的最低道德底線,原審毫無顧忌地選擇了這種不道德。
即使敗訴成必然,上訴人也不會放棄,上訴人將盡所有文明及合法方式,將被上訴人及法院至極致的惡行昭然于文明社會,舍之,則別無選擇!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上訴人:北京宇天能納米技術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6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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