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談普選特首立會議員

陳景生:愛國和政改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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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去年「七一」遊行,引發港人要求○七年普選特首及○八年普選立法會的政制改革訴求,此等訴求引起中央高度關注,繼而爆發由中國法律專家和本港親中人士發動的愛國論戰,提出愛國即愛黨、特首或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政治正確等言論。但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認為,不應該將制度和候選人的適合性混為一談。

按照《基本法》條文,在二○○七/○八年香港是否有普選一直是政改討論的焦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蕭蔚雲在最近一次來港時,就談到要找出條文原意。對此,陳景生說,在解釋法律例文時,除了從字面看之外,也要找出立法原意,跟蕭蔚雲提到的立法原意沒有太大分歧,但在如何找出條文原意方面就可能有分歧。

陳景生指出,在普通法內若要找出原意,就要首先看條文如何寫,即從條文看立法原意。若條文不清晰時,可以再看立法時候其他相關資料,如在通過法例的議會上引進條文者的講話,若已經可以完全解決問題,追溯原意的做法是法律所容許的;而法律所不容許的是,當條文已經很清晰,就不應再重新解釋當時通過法律的原意。他認為,隨意去重新解釋條文原意,「是一件恐怖的事,那還要法律條文有何意思?」

陳景生表示,○七年是否有普選,在條文上是有點含糊,但普通法容許以《基本法》前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引進《基本法》時的講話以了解立法原意。他指姬當時已經很清楚地指出,○七年七月一日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容許透過直接選舉產生,即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以普選形式選出,當然還要經過中央委任(註一)。

姬鵬飛(大紀元圖片庫)

對於因政改而引發的愛國爭論,陳景生認為政改與愛國是兩個不同的議題,一個是「選舉制度」,另一個是「那個人選是否適合做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在《基本法》附件一和第四十五條已經很清晰;至於是否愛國,其實《基本法》已經將選擇權交由選舉行政長官的八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去決定。所以他認為在討論政改時應該保持頭腦清醒,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就如何看愛國者治港這個熱門話題,陳景生認為,如果香港特首候選人是不愛國、不愛香港的話,是不可能做到一個好的香港特首。

註釋:
(一)姬鵬飛曾闡釋《基本法》,他於一九九○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解釋《基本法》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產生的原意時的講話有以下兩點:

1)「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七年的十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此後如要改變選舉辦法,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有必要時作出修改。」
2)「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和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規定,也是考慮到這樣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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