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谈普选特首立会议员

陈景生:爱国和政改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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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去年“七一”游行,引发港人要求○七年普选特首及○八年普选立法会的政制改革诉求,此等诉求引起中央高度关注,继而爆发由中国法律专家和本港亲中人士发动的爱国论战,提出爱国即爱党、特首或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政治正确等言论。但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认为,不应该将制度和候选人的适合性混为一谈。

按照《基本法》条文,在二○○七/○八年香港是否有普选一直是政改讨论的焦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萧蔚云在最近一次来港时,就谈到要找出条文原意。对此,陈景生说,在解释法律例文时,除了从字面看之外,也要找出立法原意,跟萧蔚云提到的立法原意没有太大分歧,但在如何找出条文原意方面就可能有分歧。

陈景生指出,在普通法内若要找出原意,就要首先看条文如何写,即从条文看立法原意。若条文不清晰时,可以再看立法时候其他相关资料,如在通过法例的议会上引进条文者的讲话,若已经可以完全解决问题,追溯原意的做法是法律所容许的;而法律所不容许的是,当条文已经很清晰,就不应再重新解释当时通过法律的原意。他认为,随意去重新解释条文原意,“是一件恐怖的事,那还要法律条文有何意思?”

陈景生表示,○七年是否有普选,在条文上是有点含糊,但普通法容许以《基本法》前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引进《基本法》时的讲话以了解立法原意。他指姬当时已经很清楚地指出,○七年七月一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容许透过直接选举产生,即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以普选形式选出,当然还要经过中央委任(注一)。

姬鹏飞(大纪元图片库)

对于因政改而引发的爱国争论,陈景生认为政改与爱国是两个不同的议题,一个是“选举制度”,另一个是“那个人选是否适合做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在《基本法》附件一和第四十五条已经很清晰;至于是否爱国,其实《基本法》已经将选择权交由选举行政长官的八百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去决定。所以他认为在讨论政改时应该保持头脑清醒,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

就如何看爱国者治港这个热门话题,陈景生认为,如果香港特首候选人是不爱国、不爱香港的话,是不可能做到一个好的香港特首。

注释:
(一)姬鹏飞曾阐释《基本法》,他于一九九○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解释《基本法》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产生的原意时的讲话有以下两点:

1)“附件一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七年的十年内由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此后如要改变选举办法,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规定比较灵活,方便有必要时作出修改。”
2)“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和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规定,也是考虑到这样比较灵活,方便必要时作出修改。”(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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